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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12日

  (2022)浙0781破47号  债务人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2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2月12日在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40号  债务人兰溪市宇诺龙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宇诺龙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宇诺龙木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宇诺龙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1日在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为楼丹;联系电话为0579-88715351。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42号  债务人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1日在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为楼丹;联系电话为0579-88715351。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315号  毛文忠:原告余延山与被告毛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被告毛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延山借款本金1173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67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117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11破申4号  本院根据浙江佳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浙1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佳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佳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其管理人。佳宁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27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12楼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柯珂;联系电话:189570766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佳宁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佳宁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124号  张彩招:本院受理原告阮金法与被告张彩招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金法66232元,并以6623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阮金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原告阮金法负担214元,由你负担162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57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弋阳县雪字碳酸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51224562、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224562、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弋阳县雪字碳酸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8897号  邹天锋:本院受理原告李友良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9月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513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1月11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0-12 2 2022年10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