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12日
(2022)浙0302民初3452、3453号 贵阳维诺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嘉纳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维诺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洛特诉被告刘育辰、贵阳维诺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2民初3452号、34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610号 沈小利:本院受理原告郑建龙与被告沈小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9破2号之二 2021年6月15,本院根据陈炤、胡加正、郑长忠、郑忠静、叶闽江、周铉、夏国强、张德宇、胡秀丽、富方标、刘悦的申请,裁定受理泰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泰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裁定终结泰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泰顺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6018号 董俊鑫: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香舍里建材批发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02民初60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湖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5530号 夏元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夏元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5464号 舒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洪坚与被告舒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84120.11元(从2015年9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止,此后按当期LPR的4倍即15.4%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9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破26号 本院根据樊其栋的申请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对樊其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樊其栋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8日前向樊其栋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樊其栋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第六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采用“网络形式”与线下相结合,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462号 吴兴织里邱秀娟制衣厂: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鑫旭与被告吴兴织里邱秀娟制衣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9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3138号 杭州欧海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丽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海木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2200元,以及按照货款232200元为基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24号 本院根据夏尉贤的申请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安吉县中宏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家具”)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中宏家具的管理人。中宏家具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1日前向中宏家具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联系人:陶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宏家具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破27号 本院根据赵震威的申请于2022年9月19日裁定受理赵震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赵震威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4日前,向赵震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九楼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067213097)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赵震威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城北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玄坛庙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破37号 本院根据叶程皇的申请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叶程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湖州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案管理人。叶程皇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7日前,向叶程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九楼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067213097)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叶程皇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9日(星期二)14时30分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10004号 张立新、许华敏:本院受理原告张权永与被告张立新、许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2年12月22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2-1号 因陈小香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终结陈小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2破1-1号 因毛军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终结毛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24号 本院根据马洋洋的申请,于2022年9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1日前,向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8楼815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245号 王佩珍:本院受理原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木门订购合同》、《医用门订购合同》;2、双方倍返还上述三份合同的定金74万元及利息损失;3、赔付因延迟履行违约金及产品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0万元及利息损失;4、由被告开具已实际履行合同部分的增值税专用票据35.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5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4日前向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088295790、1396799008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7日13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66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4日前向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郭律师1358695760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7日15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40号 罗长松(住四川省威远县越溪镇勇溪村1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6610068213):本院受理原告杨旭统与被告罗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长松支付原告杨旭统货款131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8元,由被告罗长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389号 张常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278弄16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203073611):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涛与被告张常福买卖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常福归还原告李海涛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张常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560号 台州市路桥区俊豪平衡车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永跃街201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慧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俊豪平衡车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俊豪平衡车商行支付原告永康慧步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俊豪平衡车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4502号 浙江众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西27B室。法定代表人:王嘉乐):本院受理原告傅小文与被告浙江众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达建设(金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众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拆除协议》,原告与被告住达建设(金华)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扩大劳务施工协议》;2、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款项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王红兰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960号 洪宾宾:本院受理原告冯华伟诉被告洪宾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华伟要求与被告洪宾宾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冯华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259号 张军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尉男与被告张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25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国栋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629号 薛春盛:本院受理原告张世瑜、张菊仙与被告薛春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薛春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世瑜、张菊仙代偿款1550000元及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9400元,由被告薛春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472号 陈昕沐: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福鑫烟酒商行与被告陈昕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昕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浦江县福鑫烟酒商行押金30000元,支付原告货款71000元,合计10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970元,由被告陈昕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156号 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浩业建材有限公司诉你、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156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江浩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浦江浩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43号 债务人兰溪市富源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富源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富源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富源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1日在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为楼丹;联系电话为0579-88715351。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10时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48号 债务人兰溪市衣之侣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2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衣之侣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衣之侣木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衣之侣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2月12日在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