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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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红(330105********0027):
你擅自养犬的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2月2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2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催告书或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731330105003384)或通过扫描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因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对催告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催告书或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徐新 联系电话:0571-88064386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长乐北苑8幢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