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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驾船偷偷捕鱼 二人“双责同追”

  通讯员 包茜茜 

  本报讯 近日,三门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李某某伙同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案,二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自愿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

  2022年6月,李某某驾驶自有无证玻璃钢船,伙同陶某某从三门浦坝港镇三角塘出发,前往象山石浦外海域捕捞鳓鱼等水产品至少15公斤。李某某在驾船时被现场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200元。

  由于上述二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法规,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三门县检察院依法向渔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责令赔偿或修复受损的海洋渔业资源。

  渔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认定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应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共计4800元。经释法说理,李某某、陶某某自愿支付上述费用。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驾船偷偷捕鱼 二人“双责同追” 2022-10-13 2 2022年10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