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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不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补偿金一万五

  本报记者 王乃召 通讯员 唐学基 李红斌 

  本报讯 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想续签无固定期合同,而公司想接着签固定期合同,由谁说了算?近日,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案件,支持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2020年9月15日,姜某入职杭州某平面设计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订。签订第二份时,约定月工资为4600元,外加提成。

  今年9月14日,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姜某提出要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公司没同意,坚持续签固定期劳动合同。双方僵持不下,就此解除劳动关系。

  姜某提出,既然公司不愿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又将其解职,得给付经济补偿。但公司表示,是姜某自己放弃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不会给予经济补偿。

  协商无果,姜某只好到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其被解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7920元标准,给付不愿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840元。

  仲裁员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该案中,姜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纪、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处于医疗期等情形”,综上,合同期满后,姜某完全有权利主张与该公司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最终,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设计公司向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840元。

  仲裁员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姜某已在单位两年,因此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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