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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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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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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282民初7436号  张龙虎:本院受理原告刘凯诉被告张龙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252号  邱桂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如祥诉被告邱桂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应如祥与被告邱桂英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342号  邢正和、何邦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邢正和、何邦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邢正和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4600元;2.被告何邦兵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229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在本院机关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404号  李刚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刚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085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313号  周陈建:原告李奕晴诉被告周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30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302号之一  金显西(3303811985******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金显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金显西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1237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知民初28号  金华市浩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外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浩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浩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438号  胡敏:原告周亨友与被告胡毅、胡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426号  游雪莲、冉长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游雪莲、冉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疫情防控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127号  温州瓷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若磊与你追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惩戒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307号  刘宇飞、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刘宇飞、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24民初1318号  温州心奇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对永嘉县奥辉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24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限被告温州心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奥辉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12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012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元,由被告温州心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2760号  钱成虎:本院受理沈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钱成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钱成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8号之二  2022年3月3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杭州允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市美格领地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至2022年6月20日止,债务人海宁市美格领地木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4601元,而负债总额为229928.2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海宁市美格领地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宣告海宁市美格领地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5601号  陈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列斐与被告陈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一、判令依法解除《大学生创业俱乐部场地管理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7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1830号  朱苏霞、潘兰秀、周鑫姣:本院受理(2022)浙0502民初1830号原告朱利芳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942号  吴伏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杨府烟酒商行与被告吴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59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起诉时LPR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来夑元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1月29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2破38号  本院根据朱小芳的申请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受理朱小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朱小芳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4日前,向朱小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58号明珠商务大厦三楼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16725922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朱小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3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破2号  2022年6月29日,本院根据杨晓聪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截至2022年9月27日,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022年9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请求宣告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02破36-2号  因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裁定终结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34-2号  2021年9月17日,本院根据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及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宣告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宣告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并终结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146号  范小仙:本院受理原告王顺喜诉被告范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609号  黄国伟、王国燕:本院受理原告朱志锐与被告黄国伟、王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国伟、王国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志锐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黄国伟、王国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7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金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金艳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金艳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4日前向东阳市金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联系方式:金女士152589294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510号  刘毅平(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680203101X):本院受理原告姚赛双与被告刘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毅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姚赛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刘毅平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刘毅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撤1号  邵蓓蓓(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文苑街129号1幢2单元502室):本院受理原告董永强与被告邵蓓蓓、胡胞受、施德春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蓓蕾、李奕、方江齐,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965号  祝礼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洲与被告黄山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根法、祝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39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一继续归还本金120万元及继续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为167997.77元(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照14.8%计算),被告二、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747号  王舍成:本院受理原告姜有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733元整)、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758号  吕斌、陈梅:本院受理原告魏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魏振华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破11号  本院根据吴光华的申请于2022年9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申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申联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号楼7楼,联系人:郑律师,联系电话:1885701286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因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621号  郑招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宸灿电子商行与被告郑招杰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宸灿电子商行货款人民币31830元,并赔偿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4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5115号  方孔昌、缪彩凤: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11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孔昌、缪彩凤、马文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方孔昌、缪彩凤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马文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2210.86元,以及截至2022年6月23日的利息1883.42元、逾期利息28601.20元、复利515.91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67%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其中逾期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92210.86元为基数,复利计算以利息1883.42元为基数);2.判令被告方孔昌、缪彩凤、马文斌对上述债务在继承方美君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8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490号  王品良: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490号原告金仙方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1月29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300000元及利息30637.11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6729号之一  潭友妃: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岭市创源皮革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67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温岭市创源皮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温岭市创源皮革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792号  梁士杰:本院受理原告韩松亚与被告梁士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伟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3民初279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437号  余扬鑫法定代理人余雄灯(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10202676):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形形通讯经营部与被告余扬鑫、喻臣臣、李旗祥、翁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2437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申8号  龙泉市泓泰不锈钢有限公司、王成权:本院根据龙泉市剑池氧气供应站的申请,裁定受理龙泉市泓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诉讼信息交流平台告知书、司法公正码、(2022)浙丽法破字第49号通知书、(2022)浙1181破申8号、(2022)浙1181破7号决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决定于2022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五楼501室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龙泉市人民法院(2022)浙1181破申8号  龙泉市泓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根据龙泉市剑池氧气供应站的申请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受理龙泉市泓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为泓泰公司管理人。泓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申报债权(1.线上债权申报方式:(1)手机微信搜索“破易云”或扫描本公告附后的二维码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2759;(2)电脑登陆破易云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zqr.poyiyun.com/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2759;2.线下债权申报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刘雅萍、何锦;联系电话:15988098512、1805786867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泓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泓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龙泉市人民法院五楼501室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所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0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765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2月15日上午8时3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0-13 2 2022年10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