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5日
(2022)浙0281民初6556号 杨青青(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8****4846):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与被告杨青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550元;二、判令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杨青青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2日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行审4号 黄为谦(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703211210,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平派村那造坡52号):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申请被执行人黄为谦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行审4号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须知、执行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并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周三)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举行听证。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由本人或受委托人准时到庭,受委托人到庭的需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届时未能准时到庭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185号 本院根据牟柳杰的申请于2022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温州嗨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嗨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25日前,向温州嗨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罗阳大道香江公馆三单元二楼,联系方式: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嗨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嗨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日14:30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嗨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管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4625号 郑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沈鸿春与被告郑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告借款2222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3943号 徐君:本院受理的原告戚金卫诉被告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君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戚金卫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250元。案件受理费981元,由被告徐君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2279号 嘉兴市鹏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豫丰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与被告嘉兴市鹏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2)浙0424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嘉兴市鹏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昌豫丰土石方工程服务部租赁费188000元及利息(以18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591破16号 本院根据湖州鸿鼎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湖州鸿鼎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鸿鼎纺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湖州鸿鼎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399号总部自由港A幢17层,邮编:313000;联系人:许哲琪1585724462,张正13732382118,周一至周五(公众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鸿鼎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日14时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692号 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宣兰与被告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宣兰空调主机款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6元,由被告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4号之二 2021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裁定认可的《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22年9月23日裁定终结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8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10日前向东阳市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8楼815室,联系方式:1896791817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71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阳丽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 浙江东阳丽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东阳丽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10日前向浙江东阳丽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8楼815室,联系方式:1896791817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17号 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51,法定代表人:武廷珠。):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279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28元,公告费950元,合计9778元,由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25837元,由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18元,由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91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138号 陈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周平强与被告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13340元(按月利率1%,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合计58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2月22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634号 何林平:本院受理原告朱旭东与被告何林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喷漆报酬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何林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3758号 黄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与被告黄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为764.83元)和律师费损失1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4179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徐光荣与被告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54号 陈倩:本院受理原告—汽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和郑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8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177015.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日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以各期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共计32536.8元,2022年8月2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依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33750元,前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243302.34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诉讼有关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柯城区司法局监地协作远程视频会见中心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957号 蔡玲:本院受理原告王振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振立借款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1023民初3428号 郑嘉裕: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34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1民初2168号 刘永彬(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九龙乡岳口村杨梅垄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云映与被告刘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永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云映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收);二、驳回原告陈云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1民初2130号 官王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中市街87号):本院受理原告丽水赢和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官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官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丽水赢和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