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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5日

  (2022)浙0106民初4575号  陈兰贞:本院受理原告龚岩永诉被告陈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8079号  沈建松:本院受理原告陈金产诉被告沈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支付利息4598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10: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819号  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国仙与你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411号  张敬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创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797号  杨茹、迁安市骏瑞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昌鼎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杨茹、迁安市骏瑞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昌鼎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79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559号  费勤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勤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新沙家园15-2-1002室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970.88元(单价1.6×月数60×面积114.28);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702.14元,利息计算明细见证据《利息计算表》;上述金额合计11673.02元。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民初1467号  杭州钱塘新区聚杰美容美发店:本院受理原告楚艳诉被告刘鹏、杭州钱塘新区聚杰美容美发店、吴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民初2000号  赵国军:原告沈国娟诉被告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赵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国娟借款44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406560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5日;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4000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被告赵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国娟公告费650元;3.驳回原告沈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6元,由原告沈国娟负担1833元,由被告赵国军负担11753元。被告赵国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571号  蔡文荣(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徐桥村里排一组):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伟诉被告蔡文荣、朱彩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蔡文荣、朱彩花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582.7元;2.被告蔡文荣、朱彩花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650元;3.被告蔡文荣、朱彩花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3581号  何丹(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林塘一组16号):本院受理原告盛六英诉被告何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何丹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付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何丹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650元;3.被告何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3326号  余成南:本院受理原告钱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28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41元(利息以4628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3.7%自2022年7月24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实际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14:00在淳安县威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005号  丁艺:本院受理原告李贞与被告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丁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0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破28号  本院根据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09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16日前,向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楼806室;邮政编码:315042;联系人:何帆、李勇锋;联系电话:13777116302、132823903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证复印件。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692号  潘荣斌、刘苏平、方敏仙(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9****261X、3604231987****1712、3308241979****5722)、宁波杭州湾新区金之源衢味土菜馆: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金女诉被告潘荣斌、刘苏平、方敏仙、宁波杭州湾新区金之源衢味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9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643号  陈仲旺(公民身份号码:332626****25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志杰建材店诉被告陈仲旺、李先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古林巡回审判点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8942号  陶兴慧(公民身份号码:522423****8704):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极诉被告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陶兴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5518号  王臣辉(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8****4515):原告俞水娥与被告王臣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1033号  南通御鹿地毯制造有限公司、周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343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玖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御鹿地毯制造有限公司、虞锋、周凯、陈立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8165号  王义飞(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89****1619):原告季洪干与被告王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500元,并以4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8235号  颉程宏(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4****1437):原告张怀与被告颉程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停运费4376元(437.6元×10天);2、被告赔偿原告材料费20元、交通费4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7167号  黄荣兵(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6****1713):本院受理原告刘苏云与被告黄荣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358号  马程洋:本院受理原告李宇与被告马程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程洋支付原告李宇车辆租金71867元、违约金7373元、律师费1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9元,合计970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3597号  黄利达、黄利琴: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宇诉被告黄利达、黄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621号  胡甲刚(公民身份号码:612401*********370):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卫与被告胡甲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9683号  季燕: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燕、陈秋冰、王天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季燕向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5277元、服务费6270元,合计315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7925号  上海月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修楼梯(宁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7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月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修楼梯(宁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94228.54元。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795号  邱永同(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1****295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邱永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6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永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理赔款165777.69元,并支付以165777.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邱永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费6789.8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385元,由被告邱永同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邱永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764号  欧军喜:本院受理原告余泽钢与被告欧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2605号  葛飞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葛飞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22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1920号  王晓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晓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10.2元,由被告王晓博负担3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晓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4032号  陈杭:本院受理原告陈儒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2)浙0213民初403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22)浙0213民初403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2年12月12日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392号  林青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林青松、冯树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象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原告诉请(变更后):1.被告林青松、冯树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26元;2.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象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就被告冯树三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承担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冯树三承担;3.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349号  张建春:本院受理原告彭卫华诉你与被告慈溪市汇盛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34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慈溪市汇盛典当有限公司、张建春返还原告车辆,车牌号为浙BMM553,车架号为LS4ASE2E1LA763780;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慈溪市汇盛典当有限公司、张建春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854号  纪回德: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挺仔服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985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原告货款5876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货款58760元的金额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2022年8月15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63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破28号  本院根据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9日裁定受理余姚市佳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余姚市佳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余姚市佳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蔡雨沁,13777093614),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余姚市佳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等开会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361号  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初436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准许原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2-10-25 2 2022年10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