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6日
(2022)浙0281执异67号 宁波润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曹文豪、刘雨欣: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印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润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曹文豪、刘雨欣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执行人认为曹文豪、刘雨欣作为被执行人宁波润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尚未缴纳出资,故申请请求追加曹文豪、刘雨欣为(2022)浙0281执1835号案件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组成合议庭实行书面审查。逾期答辩、举证将依法裁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014号之一 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章华,班永碧,黄萱萱与被告许玲琍,张万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绥化市永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章华,班永碧,黄萱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华,班永碧,黄萱萱撤回对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执清1号 本院根据应继金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应继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吴承敬担任公职管理人。应继金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1月28日前,向应继金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254号中信公证处;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0577-88227302、15167150105)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应继金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温州破产法庭第二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320号 热依马洪·恰尔巴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热依马洪·恰尔巴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5322号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7054号 周浪、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敏、成都易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周浪、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赵敏、成都易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7101号 薛廷: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疫情防控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403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黄潮理发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黄潮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66431号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3万元;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6360号 临安兰桂坊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诉临安兰桂坊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款22400元及利息。计息办法:以22400元为基数,从电梯安装调试合格后第61天(2013年12月18日)起,依法依政策计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2561号 吴建兴:本院受理嘉兴市秀洲区新塍润园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孔晓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1374.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252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08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1390号 黄玉珍:本院受理原告尤泽俊、尤陈昊诉被告陈美娟、黄玉珍、陈海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071号 余小涛(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1040528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余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余小涛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540号 施灵剑:本院受理原告詹莎莉与被告施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施灵剑归还原告詹莎莉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驳回原告詹莎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元(已减半),由詹莎莉负担30元(已预交),施灵剑负担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02民初2819号 周林: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丽华日用品厂与被告周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丽华日用品厂加工款89742元及逾期利息(以897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林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213号 钱霞: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壶山恒龙五金厂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钱霞支付原告武义县壶山恒龙五金厂加工费12568.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673号 陈双照(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907161719):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华与被告陈双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双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长华货款人民币272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272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陈双照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52元,由被告陈双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144号 佛山市南海区韩世五金工具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会展中心三楼南区4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企鹅砂轮厂(普通合伙)与被告韩建东、佛山市南海区韩世五金工具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韩世五金工具行支付原告永康市企鹅砂轮厂(普通合伙)货款2400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4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韩世五金工具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07号 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金工业园南井路3号厂房一楼):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土与被告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2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12月20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4394号 桂科荣(住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郭姆村祠堂跟3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703316311):本院受理原告胡祖妙与被告桂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9206元。2、由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47309.25元(以3992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18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12月21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4219号 严乐华(住湖南省华容县东山镇么台村五组01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201250537):本院受理原告曹贤青与被告严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304745.9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12月2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362号 黄珍珍: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军与被告黄珍珍、朱串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518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郑平源与被告罗福求、胡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罗福求、胡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平源货款101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1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罗福求、胡金兰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福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365号 周骏珑、吴明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定国与被告周骏珑、吴明花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破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根据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2年10月19日,管理人审定债务人负债金额为507238.21元,现有资产为存款490717.66元,故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 本院认为: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宣告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556号 马捷敏:本院受理原告梁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55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3破7号之一 2022年9月10日,本院根据杨国平、洪顺文的申请裁定受理衢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2年9月29日,天地和公司资产总额3001468.53元,经法院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4637106.48元。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天地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宣告衢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