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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15日

  (2022)浙0723民初2285号  田彩群:本院受理原告曾森荣与被告田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及利息及经济损失3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533号  胡俊(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10910401X):本院受理原告施惠亮与被告徐超美、林威、胡俊,第三人黄炜、施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定于2022年12月20日0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长林贤与审判员吕华杰、人民陪审员应群敏组成合议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098号  程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沈煜松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程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煜松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26元,由被告程丽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3710号  陈宏海:本院受理原告方炜与被告陈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716号  宋寅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康与被告宋寅高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1-15 2 2022年1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