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16日
(2022)浙0206民初6121号 曹蒙祥(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3****0632):本院受理原告汪阿二与被告曹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12%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5日0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659号 黄小飞(3308211982****1811):本院受理原告岳启田与被告黄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岳启田货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2)浙0213民初3498号 金海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宁奉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宁奉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8212元,并支付以16821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元,由被告金海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924号 王俊(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3****4016):本院受理周敏与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936号 缙云县锦上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湘博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锦上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缙云县锦上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湘博轴承有限公司货款27 512.6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9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5元,合计1 433元由被告缙云县锦上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缙云县锦上电机有限公司直接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295元,合计945元,由被告缙云县锦上电机有限公司直接交付原告慈溪市湘博轴承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595号 罗平、高玉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启珍与被告罗平、高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请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3162号 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滨州龙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滨州龙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232289.19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汇票本金2232289.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滨州龙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33元,由原告负担241元,六被告共同负担24592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支付原告。本案公告费30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007号 刘丽凤: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俊翔服装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0542号 张维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富根与被告张维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叶富根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张维东支付原告叶富根工程款及利息99606.73元;2.判令被告张维东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3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291号 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秦小犇:本院受理原告王号与被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秦小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横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280号 刘国进、时应华、刘奎、刘友昌、苏州市侬家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苏州市侬家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刘国进、时应华归还本金、罚息等合计251388.52元;2.判令刘奎、刘友昌、苏州市侬家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苏州市侬家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813号 段家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9818)、彭平平(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5****6520):原告夏以康与段家伟、彭平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家伟、彭平平共同赔偿原告夏以康医疗费等合计180908元的70%即12663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计130136元,扣除已支付的21961元,尚应支付10817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夏以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夏以康负担193元,被告段家伟、彭平平共同负担868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 0281 民初 5210 号之一 余清付:原告赵丽与被告余清付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281 民初 52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赵丽与被告余清付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3061号 程芳华:原告邱胜菊与被告程芳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芳华支付原告邱胜菊加工费23535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程芳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383号 柳开应(5222211993******11):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柳开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 2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柳开应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 97 8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7277号 杨爱侠:原告莫雅娟与被告杨爱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218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2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5日8:40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317号之一 危家成(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2191):原告孙国胜与被告危家成及第三人余姚市低塘佳虹电器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危家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腾空案涉无效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并返还原告孙国胜;二、被告危家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国胜截至2022年5月2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27000元;三、被告危家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国胜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72000元/年计算至腾退返还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孙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2元,原告孙国胜负担831元,被告危家成负担2771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危家成负担。未预交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5532号
周天骥:本院受理原告冯建才诉被告周天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4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天骥应支付给原告冯建才欠款人民币55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周天骥应支付原告冯建才以55700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与前款一并履行;三、驳回原告冯建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天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16号之二 2019年8月19,本院根据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30日宣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745号 赵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赵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921号 金苏芬(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6057827):本院受理原告吴宇翔诉被告金苏芬、卢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2223号
林如贵:原告义乌市优际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林如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如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优际电子商务商行货款240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405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2元、保全费26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如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29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8767121599、15858913310)。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破18号 2020年8月31日,本院根据陈祖良、浙江省武义县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金额301002136.43元。管理人查明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47020252.991元。本院认为,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裁定宣告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79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报社大楼903室,联系人:杜静波,联系方式:1375896296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6682号 虞东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昌浩与被告虞东明(3307251961****38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虞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昌浩货款1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90元,由被告虞东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8675号 蒋水仓:本院受理原告东阳方与圆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航航包装有限公司、蒋水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8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180号 衢州创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派生永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61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你返还原告服务费用20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06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2928号 徐成:本院受理原告杨忠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590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49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13日前通过现场申报、书面邮寄申报等方式向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人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意事项:一、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一)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二)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四)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二)(三)(四)项资料。二、债权申报方式:现场及邮寄申报。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现场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人:余女士,联系电话:0579-82437566。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1790号 余建雄: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4民初1790号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化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1月1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8364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月6日14时”;2022年11月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8366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月6日15时”;2022年11月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781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月6日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1月1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3848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月17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