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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1日

  (2022)浙0304刑初664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金余微、林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30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金余微,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瓯江大厦23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001093888。因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被抓获并取保候审。

  被告:林熠,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江大厦23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301300314。

  诉讼代理人吴炳义(特别授权),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人金余微、林熠自愿支付赔偿金1200元(已预缴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账户)。二、被告人金余微、林熠收到本案刑事判决书后即在本市温州日报(或温州晚报、温州商报、温州都市报均可)上刊登公开致歉信,向社会赔礼道歉。

  以上调解协议由各方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7201号

  周朱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宇与被告周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0402民初720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586号

  曹云林:本院受理原告赵彩云与被告曹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099号

  怀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怀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409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139号

  巫汉生、湖州南浔双林良法木制品厂: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声达与被告巫汉生、张丽芳、湖州南浔双林良法木制品厂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巫汉生、张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声达代偿款借款本金910630.49元;二、驳回原告钱声达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6元,减半收取6813元,由原告钱声达负担499元,被告巫汉生、张丽芳负担6314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846号之一

  吴伏海:原告王燕芬与被告吴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84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伏海支付王燕芬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LPR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吴伏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吴伏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659号

  马亿民:本院受理原告梅励诉被告马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34000元及利息26800元(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自2020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7月20日为2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9:0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337号

  磐安县丰谷水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本院受理武义县天平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417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82号

  孙建明(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华村18组11-2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105031619):本院受理原告万云香与被告孙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万云香与被告孙建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解除;二、由被告孙建明退还原告万云香租金63187.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孙建明支付原告万云香违约金7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万云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公告费950元,合计3026元,由原告万云香负担475元,由被告孙建明负担25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线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87号

  孔江涛(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东河街道建国北路38号院13栋5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108161220):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豪与被告孔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20日,利息损失109500元),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1月12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685号

  孙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105031619,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18组11-2户):本院受理原告胡志贤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孙建明支付原告胡志贤工资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孙建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125号

  方俊(公民身份证号:330127198103272016):本院受理原告杨吉玲与被告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方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杨吉玲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1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方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方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4293号

  高洪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塘一村26号208室)、潘伟青:本院受理原告张尚水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暂算到起诉之日为10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文震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申14号-1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0月6日作出(2022)浙112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浙1122破1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天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联系人:张雯婷律师;联系电话:1385707868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睿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天睿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2863号

  竺凯: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星羽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竺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竺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星羽保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竺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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