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2日
(2022)浙0106民初7297号
郑维根:本院受理原告郑建钢诉被告郑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729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323号之一
湖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润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安捷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捷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安捷森建设有限公司、湖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润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安捷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1156元。公告费560元,由湖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润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安捷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823号
谢冰川:本院受理杭州筑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冰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82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963号
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岩:本院受理陈芳华与张岩、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96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052号
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岩:本院受理徐鑫与张岩、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205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149号
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岩:本院受理骆真真与张岩、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214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188号
杭州怡雨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爪爪哇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怡雨进出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044号
我时我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馨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我时我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我时我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馨妍贸易有限公司加工费7707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7707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二、被告我时我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馨妍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793元、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被告我时我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4779号
毛水均(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东儒村郭步40号):本院受理许保花诉被告毛水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1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4853号
杨清修(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镬子山96号):本院受理原告钱根妹与被告杨清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5000元整,利息损失57600元(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共计128个月)共计103400元;二、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288号
叶云鹏(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大同村古城路10号):本院受理原告芮辉与被告叶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以5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9月16日为2749元);二、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823号
方忠根(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新龙村大张99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支公司诉被告方忠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10241元及利息(其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333号
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秀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海生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5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533号
刘辉(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3****0870)、李锦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5****0872):本院受理的原告詹林海诉被告刘辉、李锦灿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66号
山东硕禾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硕禾新材料有限公司、顾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审判人员变更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488号
滕金宝: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滕金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793号
杨光胜(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80****3814):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理赔款180635.8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费3073.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1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471号
徐亚洲:原告徐定月与被告徐亚洲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4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042号
吴爱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吴爱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499号
莫尚朋: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949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莫尚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49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708号之一
刘东旭(4113221985****061X):本院受理原告姜银权与被告刘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东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银权货款1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刘东旭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387号
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老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619号
威海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青岛米乐门窗有限公司、宋蒙蒙、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盘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爱国、宁波阳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兴市中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青岛米乐门窗有限公司、宋蒙蒙、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翠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盘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爱国、宁波阳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上诉人深圳市翠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22)浙0282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结果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576号
顾伟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喻仁与被告顾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喻仁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顾伟伟支付原告喻仁货款171440元;2.判令被告顾伟伟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6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251号
义乌市韩尚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红与被告义乌市韩尚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630号
鲍陈怡、张秀芳、黄雅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温州威玛服饰有限公司、王瑜、鲍陈怡、张秀芳、黄雅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714号
廖跃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跃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32号
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31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受理了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诉前调3303号
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信泰办公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你返还原告货款3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4号之一
2022年9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宣告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230号
林春琴:本院受理原告虞国红与被告林春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春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虞国红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春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655号
毛冬苟(住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真武山下村汤溪桥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11025241X):本院受理原告卢拥军、卢金旺与被告毛冬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支付原告卢拥军砂石款人民币12000元并赔偿利息(起息日2021年农历三月底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2、由被告支付原告卢金旺砂石款人民币10760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53800元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538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以上利率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1月1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585号
浙江泰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易杰数码产品经营部诉被告赵兴足、浙江泰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27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暂算3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1月6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35号
王建: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93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建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建偿付全部本金9622.09元、利息4368.41元,费用343.28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4333.78元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796号
何贤江: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79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贤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何贤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何贤江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84640.46元(其中本金69733.35元、截至2022年5月1日利息14847.11元,其他费用60元)及自2022年5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最高月利率不超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李小苏对何贤江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4419号
詹才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44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939号
杭州贝唯丝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225民初5939号原告象山新桥何玲针织厂与被告杭州贝唯丝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经常居住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加工款4065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9点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