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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案卷

为了变美开双眼皮,却开成“大小眼”?

患者状告医院“货不对板”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近年来,医疗美容、微调等项目十分受女性欢迎,但对于整容后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患者与医院的理解常常大相径庭。王小姐因为整容医院为她做的双眼皮不符合她原本对“自然”的要求,而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患者:美容不成成“毁容”

  “我要医生做得自然点,谁知现在成了欧式大平行双眼皮,非常不自然。”王小姐气愤地表示。

  2018年10月27日,王小姐在某整容医院做了双眼皮手术。但她表示,自己术后三个月内,眼角严重增生,两只眼睛大小不一,肉条感十分严重,整个眼窝凹陷严重,并伴有右眼紧绷睁眼费力的症状。她表示,自己去医院复查,医生称术后还在恢复期要等等。此外,对于右眼角增生严重,左眼上眼皮组织不够等问题,医院表示只能在其原本的项目中进行修复,若想修复得好看点,就得再加项目,否则修复的效果可能还是不尽如人意。对此提议,王小姐拒绝了。

  王小姐认为医院内部操作流程存在不规范,自己属于临时冲动,决定去咨询,对于眼睛的形状与宽度并没有概念。当时,自己只是对工作人员说,要求做自然款双眼皮,并提供了手机里的照片作为样本。结果,手术医生却自由发挥,做成了欧式大平行双眼皮,完全不符合她的术前要求。且医院管理制度不规范,存在手术医生流水线作业,没有亲自面诊顾客,也未与顾客沟通诉求,只是先经过前端接待工作人员与顾客沟通,且前端工作人员与手术医生在沟通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

  为此,王小姐要求医院退回双眼皮手术费12230元,赔偿修复费用20000元、鉴定费3500元。

  争议:手术切口是否超标

  王小姐提出,病例记录中写着:用美兰在脸缘中央偏内标记最高点,最高点距脸缘为7毫米。可是手术医生在手术中却从远大于7毫米的地方切开,超过50%的错误率属于手术医生存在重大过错。由于手术医生存在技术问题,导致自己双眼皮切口过高,去皮去脂太多,造成整个眼窝凹陷,毫无线条感,肉条感也十分严重,并伴有右眼紧绷感及睁眼费力等症状。

  而医院方则表示,手术方案是与王小姐充分沟通后决定的,重睑手术是个简单的手术,没有书面手术方案,医生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及双方沟通的内容进行手术。整形手术中切口划线根据患者要求,手术过程不可能精确到毫米。手术中美兰线标记的点是手术后最终成型的距离,但切口高于这个距离,需要去除部分皮肤组织,最终才能形成7毫米睑缘。王小姐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术后效果达到预期,不存在任何过错及损害后果,王小姐主张的系个人想法,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她的诉请。

  法院:医疗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小姐对在医院处接受了上述手术不持异议,但认为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做自然款双眼皮,上睑切口不当,虽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手术数据,但是根据手术记录中的记载“用美兰在睑缘中央偏内标记最高点,……最高点距睑缘约为7mm”可以说明当时双方约定的距离是7mm。医院辩称医院手术记录中的内容就是经王小姐同意的手术方案,且王小姐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现矛盾属于王小姐个人认识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王小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双眼皮的宽度,距王小姐自述,其只要求医院做自然点,但其对自然范围并无明确认知。其次,在王小姐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已明确告知了可能存在的手术风险例如眼部肿胀、不自然及“受医学发展水平所限,目前美容手术尚无法满足人们的左右需求;另外由于个人审美观念不同,即使手术成功,患者仍可能认为效果不佳”,让患者谨慎选择。王小姐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说明知晓并接受医院告知的风险。再次,根据长宁区医学会的查体情况,王小姐坐位时重睑实际皱褶线最高点距睑缘与手术记录中的相一致。结合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不当。故法院对王小姐指称的上睑切口距离不当不予采纳。

  本案中,医院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亦未造成王小姐损害,故法院对王小姐主张医院违约不予支持,对王小姐各项诉请不再评判。但医院在诊疗服务中,与患者沟通不足以致涉诉,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案鉴定费由医院负担。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6 为了变美开双眼皮,却开成“大小眼”? 2022-12-05 2 2022年1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