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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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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5日

  (2022)浙0102民初11471号

  唐炯:你与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11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2民初9322号

  朱海莲、张志福: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和路支行与被告朱海莲、张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2民初932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698号

  倪维秋、张包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自动化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维秋、张包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758号  常喜贞:本院受理原告孙灿忠诉被告常喜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灿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灿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959号  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02月01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826号  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邵必栋诉被告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382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841号  湖州锦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朱爱和诉被告湖州锦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384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108号  杭州禾沐天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灵与杭州禾沐天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禾沐天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灵2022年5月份的工资2461.54元;二、被告杭州禾沐天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三、被告杭州禾沐天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钟灵补缴自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5月10日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基数、险种、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其中个人数的部分由原告钟灵自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钟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杭州禾沐天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4090号

  周焕:本院受理原告孔奔奔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奔奔租金6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00元);二、被告周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奔奔逾期返还车辆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4月6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按700元/天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孔奔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047号

  林春霞:本院受理(2022)浙0114民初7047号原告章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20000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293号

  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坤诉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坤押金6000元;2.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坤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092号

  嘉善县车驰汽车维修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伟与被告嘉善县车驰汽车维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0380元并支付原告从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损失(按总货款2038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807号

  杭州蔷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世盛与被告杭州蔷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app充值费用共计30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187号

  陈秀:本院受理原告张磊磊与被告陈秀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破15号  本院受理的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破1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448号

  甘荣涛:(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0****3596)本院受理的原告卓华龙诉被告甘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94号

  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5065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654.7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63元,由被告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774号

  唐水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翁菊容与被告唐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7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2月0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6668号

  台州市中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涌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中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中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涌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2520元,并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损失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市涌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台州市中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043号

  曾攀攀(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92****171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爱上管家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攀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攀攀支付原告宁波爱上管家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货款7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曾攀攀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975号

  周红卫: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丽君与被告周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930号

  周晓美:本院受理原告袁裕华与被告葛汉政、周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裕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方的起诉,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609号

  安徽晨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砾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晨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09:30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796号

  唐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昌诉被告唐志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09:00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164号

  何军伟:本院受理原告朱红杰与被告何军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030号

  孙芳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忠祥与被告孙芳芬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忠祥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忠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467号

  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开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创科医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10月27日、11月30日收到贵州金开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三份(含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金开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三份上诉状。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上诉状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75号

  宁波房博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H63E49M)、凌欢(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508111438):本院受理原告庞钧方与被告宁波房博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931号

  艾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艾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3破34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根据杭州安盛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楼,邮编,325000,联系人,季声亮,任定国,联系电话。13968890939、13957709039。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大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432号之一

  沈建军、刘慧:原告高克斌与被告沈建军、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43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沈建军、刘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克斌借款本金93000元、支付利息64998(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93000元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利随本清)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6630元;二、驳回高克斌本案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0元,由高克斌负担480元;由沈建军、刘慧负担38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901号

  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901号原告张连发与被告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连发与被告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的《装修装饰管理服务合同》于2022年10月22日解除;二、限被告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连发装修款80500元及收益损失15000元,合计95500元;三、限被告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8元,诉前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3658元,由被告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破3-2号  2016年4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本院审理。管理人对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审查,资产总额20454万元,负债总额71818万元,所有者权益-51364万元,资产负债率351%。债务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全面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本院认为,根据债权确认、资产变现的情况,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足额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裁定宣告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929号

  陆旭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陆旭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陆旭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98593.94元及利、罚息(暂算至2022年8月1日的利、罚息为2749.90元,之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232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77元,由被告陆旭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诉前调4013号

  孙安和: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翠与被告孙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偿付利息1000元(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的);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计付;由被告承担本案前期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诉前调4199号

  胡金荣:本院受理原告葛永新与被告胡金荣、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庞凯汽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胡金荣、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5109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武义庞凯汽配有限公司在尚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上述工程款的支付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诉前调4372号

  胡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华本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货款62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三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72号

  潘小宝、季雪峰: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勇诉被告潘小宝、季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2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浙0781破申25号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浙0781破25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浙0781破申15号裁定书,依法受理金华沧海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金华沧海框业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浙0781破15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金华沧海框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26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浙0781破申26号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浙0781破26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9728号

  叶纪庭:本院受理(2022)浙0783民初9728号原告杨学章与被告叶纪庭(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XXXX3879)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日9点00分在六石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2977号

  严樟土:本院受理钱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3267号

  黄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益琴与被告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结束之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暂计利息36760元,逾期利息按实结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志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游法院第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1月3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23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月6日9时0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2-05 2 2022年1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