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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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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8日

  (2022)浙0102民初7688号

  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任一军、袁雪芬、丁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902号之一

  王丽华:本院对原告钱雪娥、沈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王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钱雪娥、沈文虎借款本金725000元及利息735635.69元(暂算至2022年4月30日,后续以6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00元、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778号

  王国鹏:本院受理原告汪辉跃与被告王国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729号

  王如如:本院受理原告何彩虹与王如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日14: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894号

  杭州痛快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倔强公舍(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兰溪市兰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痛快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倔强公舍(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032号

  王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23号

  张叶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厚斌与被告张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日15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68号

  金晨露: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润东与被告金晨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日10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41号

  吴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傅列芳与被告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笞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日16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64号

  吴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莉萍与被告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日15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785号

  杭州青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张保权与杭州青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378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990号

  南京敬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张义、南京敬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792号

  胡乾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汝娣与胡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668号

  杭州维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维欧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一可与杭州维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维欧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437号

  雷立东(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分水镇小源村陈家六组郞家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11108361X):本院受理原告李锡文诉被告雷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锡文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雷立东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雷立东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原告李锡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雷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294号

  刘飞(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8****481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葛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田金、刘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02月0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822号

  叶云福(3303231968****8514):徐琴素与叶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2月20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925号

  谢洪彪(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4****80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谢洪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880号

  卞海峰:(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89****243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卞海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235号

  吴侠威(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3****043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撩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侠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718号

  宁波图贝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图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4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352号

  王凯(公民身份号码:341222****9437):本院受理的原告冯仕兵诉被告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883号

  韩保虎:本院受理原告张崇华与被告韩保虎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保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崇华货款372300元,并支付以72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58元,由被告韩保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680号

  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91371502MA3Q6KH95C)、李正华(3715221987****9651):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宁波北仑充气膜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于2021年6月5日解除;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1267030.5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0761.93元(自2021年6月6日起算,按照3.85%/年的利率标准暂算2022年4月6日,实际应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2258.25元;4、判令被告支付因违规作业导致原告遭受的违约金损失705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297号

  喜捷翼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环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喜捷翼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41975元及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30日9:0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994号

  袁辉(5322251996****1134):本院受理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8489.0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38489.0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袁辉提供的大众牌抵押车辆(车牌号为浙B7MK52,车架号为LFV3A23C0E3406760)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元,由被告袁辉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818号

  李玉(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3****4098):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李玉、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李玉的起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912号

  苏建淼:本院受理原告许高华与被告苏建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建淼支付原告许高华货款90330元,并支付以9033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被告苏建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194号

  汤结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金丰和美家居馆与被告汤结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金丰和美家居馆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6555.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31.04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自2022年6月30日起以46555.64元为基数,继续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50%计算至实际付讫日);两项暂计49686.6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54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李幕(宁波)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李幕(宁波)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13日前向李幕(宁波)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李幕(宁波)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李幕(宁波)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月31日9时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平台(微信小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63号

  本院根据宁波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12日前,向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楼806室;邮政编码:315042;联系人:何帆、李勇锋;联系电话:13777116302、132823903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489号

  陈建伍、宁波宏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房江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051号

  王飞(公民身份号码612401*********57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博纳建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毛伟、王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516号

  杨欢:本院受理原告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欢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6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837号

  陈礼英:本院受理原告网新新云联金融信息服务(浙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礼英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95号

  石长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石长洪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1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024号

  冯东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冯东升、鱼台华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营销服务部、刘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鱼台华胜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2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7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鱼台华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营销服务部负担3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原告已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鱼台华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营销服务部负担5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968号

  郑慧虹(台州市椒江区海悦公寓8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0719004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惠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慧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缴的住宅首期维修资金14162.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416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8日为430.1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596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555号

  李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本金60749.11元及利息1878.46元等;2.本案律师费用7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035号

  重庆聚凡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芳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808043129):本院受理宁波新合博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凡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465019元;2、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2-12-08 2 2022年12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