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8日
(2022)浙 0226 破 27 号
本院根据宁波宁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2 年 11月 30 日裁定受理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3 年 1 月 8日前向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月湖金汇小镇崇教巷 17 号;联系人:汪丹丹律师;联系电话:1866787989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 时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 1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