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成了“空头支票”?
法官:继子应承担义务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卢倩 颜琪
“他前几天还带着孙子来看我呢,感谢法官多次上门,帮我们解决了这件事。”12月12日,程老伯坐在家门口,乐呵呵地对回访的执行法官说。
程老伯与黄某是继父子关系。2016年,黄某的母亲病故,程老伯与两个继子在老宅一起生活。
2020年,程老伯的房屋拆迁,一家人搬到另外一个村自建房居住。同年7月,程老伯与黄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约定两套房子的其中一套由程老伯与黄某的弟弟一起建造并使用,另一套由黄某独自建造,建成后房屋的一层归程老伯居住、使用至百年。
但房屋建成了,黄某反悔了,拒绝让程老伯使用其房屋的一层,之前的赡养协议也成了“空头支票”。程老伯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开化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虽无血缘关系,但双方以父子身份共同生活了近30年,原告作为继父对被告进行了抚养教育,被告在成年之后也对原告进行了照顾,双方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故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且原、被告是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赡养义务。但被告黄某一直未履行,无奈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是赡养纠纷案件,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倾听双方的心事,并“对症下药”耐心疏导和释法明理,黄某的强硬态度逐渐软化。
最终,黄某表示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给程老伯替代房屋一层的居住、使用,而程老伯也欣然同意,并表示愿意帮忙带孙子。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本案中的黄某应当承担赡养继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