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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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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13日

  (2022)浙01民终4829号  杭州艾格健身有限公司:一、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秋与被上诉人杭州艾格健身有限公司、杭州百思得健身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宝力健身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艾动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8656号民事判决;二、杭州艾格健身有限公司对(2020)浙010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杭州艾动健身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人民币1822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秋;三、驳回张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民终4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311号  杭州立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浩民、姚晶晶诉被告浙江花蒋置业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944260元,并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4.85%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三、被告退还物业维修基金1757.6元;四、在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后,原告负有向被告返还房屋的义务;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079号  沈建松:本院受理原告陈金产诉被告沈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4758号  陈金云(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星东营头91号):本院受理原告倪华平与被告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华平支付工资34000元;二、陈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华平支付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陈金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802号  童晓文:本院受理原告方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6日9时在本院寿昌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4159号  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利根与被告陈奕朵、陈奕仲、杨相林、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联洲贸易有限公司、陈辉、许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18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利根支付代偿款2008680元及利息损失1242778.57元[该利息自2009年1月7日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二、驳回原告廖利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35元(原告廖利根申请缓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2135元,由原告廖利根负担74323元,由被告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372元。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131号  高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4266号  郭恩平:本院受理原告孙岳良与被告郭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共计408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31日14时在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260号  柴智朋: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宽与被告柴智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共计648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31日15时在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200号  范奎(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78****0712):本院受理原告叶雪伟诉被告范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31627元;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2.32元(以3162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6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现暂计算至2022年9月26日);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6日上午09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577号  李俊杰(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3****2812):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宇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宇借款本金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俊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224号  刘莉、黄鹏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珍与被告刘莉、丁伟昌、金晟浩、尹小琴、黄鹏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尹小琴不服本院(2022)浙0212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560号  宁波吉利优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吕志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吉利优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吕志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8316号  刘松、胡明奎:本院受理原告朱张亮与被告刘松、胡明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3787号  董红影、王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董红影、王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红影、王涛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6日15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3720号  叶正江:本院受理原告王苗英与被告叶正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2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3699号  贺才局、杨少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龙磊、贺才局、王文龙、杨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904号  天津信宏欣有限公司、舟山海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麒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信宏欣有限公司、舟山海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JQG-PY20220309)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6月16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JQG-PY20220412)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8月17日解除;二、被告北京麒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鹏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7290000元;三、被告北京麒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鹏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8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北京麒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鹏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24000元;五、驳回原告浙江鹏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118元,由原告浙江鹏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91元,由被告北京麒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浙江鹏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26号  2020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被申请人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裁定宣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破产。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破20号之十四  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2月5日以债务人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依照本院认可的《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为由,请求本院终结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0)浙0206破20号之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604号  刘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昊支付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金6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申请费6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刘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248号  李晓东(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8****135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727号  汪国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7510023715):本院受理原告丁树青与被告汪国生、汪小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922号  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新传诉被告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9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何新传与被告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的《浙江省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被告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新传违约金26800元;三、驳回原告何新传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697元,由原告何新传负担707元,被告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9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7230号  诸民江、王惠明:本院受理原告龚苗祥与被告诸民江、王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破44号  本院根据绍兴市上虞长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绍兴上虞国威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绍兴上虞国威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7层;邮编:312000;联系电话:许祖顺1361585824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上虞国威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上虞国威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上虞国威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盖章或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破47号  2022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5日前,向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盖章或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8768号  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马伟:本院受理俞小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8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知民初474号  义乌市合佳日用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合佳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知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1719号  白元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光辉创业制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地图鞋业有限公司、白元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997号  张会琴:本院受理原告龚波波与被告张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923号  曾维会、吴光耀:本院受理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曾维会、吴光耀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吴光耀立即向原告支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11812.91元及利息损失;2、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吴光耀负担;3、被告曾维会对被告吴光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3169号  朱佳耀:本院受理原告徐启元诉被告朱佳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3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徐启元撤回对被告朱佳耀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502号  代克建(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9402152773):本院受理原告韩国化诉被告代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代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国化货款142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57.25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158元、保全费12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代克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3984号  蔡仁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仁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7260.86元及利息损失300912.5元(利息损失以1117260.8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17年2月11日暂计至2022年9月6日,从2022年9月7日起至款清止另算),以上合计1418173.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16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2649号  夏碎联: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649号原告尹惠浪与被告夏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0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2-13 2 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