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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21日

在线债权申报入口

  (2022)浙0803民初3688号

  毛武强:本院受理原告陆贤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6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2022浙0803民初3688号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1破4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玉环市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台州共轨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17日指定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台州共轨电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你应在2023年1月30日前向台州共轨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治路25号即玉环垟青大厦703、704室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苏凌云,1335760785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共轨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共轨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3破申4号

  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应麟的申请在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浙112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昌臻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臻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臻爱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3日(农历正月十三)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丁超萍;联系电话:157068026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臻爱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臻爱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3破6号

  本院根据包建飞的申请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浙1123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骏鸥安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骏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浙1123破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骏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六楼;联系人:邱律师;联系电话:139058868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骏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骏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2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杭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通过抽签方式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以与浙江杭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经决定,本案的管理人变更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你应在2023年2月2日前,向杭良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安吉县迎宾大道268号402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陶江律师;联系电话:19857275080;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在线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3年2月17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hz.polz.cn)会议直播方式进行,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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