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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市井事

为多拿误工费,老人提供虚假证据

  通讯员 陈学臻 林慧慧 

  为多拿点误工费,72岁老人提供虚假证据。然而,案件审理中,此举没有逃过法官的火眼金睛。日前,温州洞头法院对吴某予以谈话教育后,吴某写下悔过书。

  2021年8月31日,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行经洞头某街道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洞头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次要责任,陈某负主要责任。今年9月19日,吴某诉至洞头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其中含误工费36000元。

  因原告吴某事故发生时已72周岁,理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劳动事实和误工损失。庭审后,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原告与某农庄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合同解除协议书》,证明原告因案涉事故存在误工事实。两份证据均有该农庄盖章,且《劳务合同》落款时间2018年12月1日,《合同解除协议书》落款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但是经办人员发现,两份协议时间相差3年,但主要内容均为黑色笔墨书写,原告落款签名为蓝色笔墨书写,这引起了经办人员的怀疑。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工资流水予以佐证,故经办人员仔细核查证据相关信息后,发现该农庄实际注册时间为2019年3月5日。

  2019年成立的农庄又如何能在2018年的协议上盖章呢?经办人员实地走访发现,原告确实偶尔在该农庄种植作业,但非长期从事该劳务。经办人员对农庄经营者和原告分别进行谈话,双方均承认上述证据系事后签署。

  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吴某提供虚假证据,结合事实,对原告予以谈话教育。


浙江法治报 市井事 00006 为多拿误工费,老人提供虚假证据 2022-12-23 2 2022年12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