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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3年1月5日

  (2022)浙0681民初6704号

  胡志伍:本院受理原告张泽富与被告胡志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志伍应归还原告张泽富借款4万元,并支付其中2万元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志伍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9933号

  宁波宏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听海路566号1幢1号南面办公楼二层B2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101号

  应表(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一村古麓路 1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524341X)、袁霞(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一村古麓路1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305165162)、浙江宏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宏伟南路1号)、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王静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寮前村后金山路48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77123)、骆洪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寮前村后金山路48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133851)、应观礼(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龙漩井巷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0014536)、应笑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环镇北路1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04223421)本院受理原告王章旭与被告应表、袁霞、浙江宏伟机床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王静芳、骆洪伟、应观礼、应笑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应表返还原告王章旭代偿款1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袁霞、浙江宏伟机床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王静芳、骆洪伟、应观礼、应笑屏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应表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十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王章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4448元,由被告应表负担,由被告袁霞、浙江宏伟机床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王静芳、骆洪伟、应观礼、应笑屏对被告应表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各十二分之一的责任。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 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4号

  桂科荣(住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郭姆村祠堂跟3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703316311):本院受理原告胡祖妙与被告桂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桂科荣支付原告胡祖妙货款3692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69206元为基数自 2020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548 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98元,由被告桂科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 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07号

  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金工业园南井路3号厂房一楼):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土与被告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有土货款32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76号

  邵杰(住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万祥村龙泉,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103216617):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邵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邵杰支付原告李明货款89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邵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2月2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松阳县人民法院原告汤春英诉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1124民初2097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7 法院公告 2023-01-05 2 2023年01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