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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3年1月9日

  (2022)浙0291民初1990号

  泰州市双益制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89977374K):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优耐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双益制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29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5087号

  纪忠骏:原告温州爱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忠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444号

  郑美林、郑林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加清与被告江晓秋、郑美林、郑林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4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411号之一

  陈美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美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美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代偿款61549.7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1549.7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美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保险费6392.83元及违约金(以6392.8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美香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830号

  范雪斌:原告陈王良与被告范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王良借款2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王良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563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30元,合计893元,由被告范雪斌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范雪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陈王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945号之一

  安吉递铺方平苗圃、方平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彬与被告安吉递铺方平苗圃、方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吉递铺方平苗圃、方平平返还张彬货款2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0元,由被告安吉递铺方平苗圃、方平平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91破23号

  本院根据湖州南太湖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前,向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采用非现场形式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81号

  谭宪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三虎与被告谭宪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数建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号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3月13日14:2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72号

  浦江零五七九健身馆:本院受理的原告洪秀青、黄超嫦与被告浦江零五七九健身馆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49号

  我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浙0781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资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且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浙0781破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066号

  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卫东、陈柏洪:本院受理原告虞红刚与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卫东、陈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2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6日上午08时50分在综合审判庭2号庭(东阳市广福东街426号)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胡航晓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57号

  郑光鑫(住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里墩村郑家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502120853):本院受理原告何建设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光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何建设货款人民币9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货款9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郑光鑫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76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190号

  黄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81023125X,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文江镇腾然村毛稗湾组57号):本院受理原告候世兵与被告黄伟、周盛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50395元。2、判令由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1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907号

  罗兴杭(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211104758,住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店子村委会范地村17号):本院受理原告吕锦堂与被告罗兴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兴杭赔偿原告吕锦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121.72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案件受理费96元,应收取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罗兴杭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4870号

  吕兆武(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北山村塘下步云路西路1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仙居县胜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你、郑立新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吕兆武立即支付给原告代付的赔偿款本金174852.70元、利息6314.74元,并从2022年8月16日起以18116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到实际付清日止,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743.75元;2、判令被告郑立新立即支付给原告代付的赔偿款本金155175.25元、利息2579.26元,并从2017年5月17日以54720.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1587.17元;从2018年9月30日起以2914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到实际付清日至,算至起诉日利息为4674.88元;从2022年8月16日起以73891.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算至起诉日利息为711.21元;3、判令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3894号

  郏宣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吉港村吉港6组28号):原告范勇善与被告李远中、郏宣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李远中、郏宣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范勇善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勇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元,公告费560元,原告范勇善负担137元,被告李远中、郏宣表负担16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1-09 2 2023年01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