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理人:温州通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正叶
实际经营人:汤海涛
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状元街道兴元路62号3楼-1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李克、丁岩、韦安青等102名职工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共计718923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李克、丁岩、韦安青等102名职工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共计718923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359461.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22〕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