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06民初8256号
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亮、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029号
杭州左中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8029号原告许小华与被告杭州左中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2349号
杭州德志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洁洁与被告杭州德志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798号
杭州超业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于鑫(杭州)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8798号原告刘墩桥与被告杭州超业化学材料有限公司、魏则生、杭州扬启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鑫(杭州)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506号
刘文广、朱倢:本院审理的原告唐孝英与刘文广、朱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50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 浙 0108 民初 4807 号
杭州白鹿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霍尔果斯微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白鹿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 0108 民初4807号]。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605号
杭州鼎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继汉与被告杭州鼎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89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228号
沈晔平(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诸中村张家坞515号):原告方建荣诉被告沈晔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晔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建荣借款203650元,并支付以20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方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5元,由原告方建荣负担355元,被告沈晔平负担4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晔平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3256号
方一帆:原告张进进与被告方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7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一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进进借款95237元 ;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一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972号
庞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兰与被告庞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909号
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盼盼与被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9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120号
曹三雷、宁波三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广富汽配商行与被告曹三雷、宁波三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514号
钱林通(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080545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钱林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日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081号
代前升(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0****453X):原告张元玲与被告代前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9598元(医药费58 478元、误工费39400元、护理费7400元、营养费1 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600元、辅助器具费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日09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127号
李金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8****0944)、宁波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娥、宁波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012号
张严军(公民身份号码:342224****0239):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文滨诉被告张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795号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文朝平与被告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号
杨群:本院受理原告孔令银与被告杨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582号
刘洪(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2****151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刘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洪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辉挖机费96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868号
永豪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凤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豪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22 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52号
龙淞淋:本院受理原告赵小敏与被告龙淞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龙淞淋归还原告赵小敏借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淞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125号
宁波芳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芳芳:原告宁波姚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芳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芳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姚江铝业有限公司货款28 133.2元,支付自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违约金173.49元,合计28 306.69元,并支付从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28 1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芳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姚江铝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陈芳芳对被告宁波芳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条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姚江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宁波姚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宁波芳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芳芳负担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418元,由被告宁波芳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姚江铝业有限公司支付4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598号
刘忠:原告彭志与被告刘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979号
杨灵:原告吴春根与被告杨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3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271号
马月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盛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月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127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月凤向原告宁波盛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7 649.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马月凤支付原告宁波盛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租金7 649.0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马月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794号
韦昌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盛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昌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179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昌列向原告宁波盛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3 749.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韦昌列支付原告宁波盛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租金3 749.0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韦昌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150号
符陈华:本院受理原告毛江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日09时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685号
代万堂、吴圣英:原告谭文平诉代万堂、吴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234号
张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城波与被告张灿、张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932号
王飞虎:本院受理原告盛二妮与被告王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16日,9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 浙 0225 破 10 号之一
2021年9月17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裁定宣告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130号
董泉城(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马良赵村5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良与被告董泉城、叶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158 400元(暂算至2022年10月24日,以后按月利率1.1%另计);2.判令原告对登记在原告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金辉路3号502室(权证号:浙(2019)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21614号)不动产享有抵押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董泉城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13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9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5675号
吴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小平与被告吴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维修费17190元和机电五金材料货款15891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9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赖晓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2号
邹行雨(公民身份号码:412728********3257)原告张海与被告邹行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海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937号
文精燕:原告祖洪旭与被告文精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精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祖洪旭车辆维修费 7700元;二、驳回原告祖洪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文精燕负担 280元,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 650元,由被告文精燕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再12号之一
熊志国(身份证号码:5002421989****4751):原审原告林洪兵与原审被告熊志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1)浙0281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熊志国返还原审原告林洪兵投资款55 200元,支付违约金7 000元,赔偿律师费4 000元,以上款项合计66 2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 455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原审被告熊志国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080号
夏士春(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4****521X):原告沈建明与被告陈中华、夏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明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84号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陈芬与被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00 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逾期未回购所产生的违约金93 100元(以人民币2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起按日利率0.05%为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1月6日);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花费的律师费10 000元,以上三项共计303 1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日8:40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88号
李福辉:原告严志军与被告李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8 7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日9:00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185号
李桃:本院受理原告闫伟诉被告李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加工费4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红伟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3月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