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2日
(2022)浙0106民初6942号之一
杭州皇艺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三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杭州皇艺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杭州三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欠款 243859.6元及利息损失8941.5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后续以24385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46元、财产保全费2129元、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 民初2330号
杭州市滨江区银程建筑材料商行、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启东市海燕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银程建筑材料商行、泉州超柏石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 0108 民初2330号]。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332号
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金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闰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克鲁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 0108民初 2332 号]。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108 民初 4188号
杭州怡雨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爪爪哇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怡雨进出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 0108 民初4188 号]。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108 民初 3684号
毕玉刚、杭州顺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兆堂诉被告金为民、高思功、毕玉刚、高玉飞、第三人杭州顺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108民初 368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思功在减资8835000元范围内对(2018)浙0110 民初18690号民事判决中第三人杭州顺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黄兆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毕玉刚在减资 91498.62元范围内对(2018)浙 0110民初18690号民事判决中第三人杭州顺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黄兆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兆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512号
钟小根(3607321991****581X):原告何丽亚、陈士建、闫兰、宋卫文、史翠霞、周送英、张早花、宋培培、李祝敏、段侠、周冬英、游贯银、段花爱、漆桂莲、李进、钟美香、龚兰香、孙义玲、黄雪梅、谭小军、张志伟、周建华、瞿贻纯、郭小勇、薛银霞、王玲梅与被告钟小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3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900号
张和寿(公民身份号码:350722****4616):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世海诉被告张和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995号
湖南日成达科衡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222号
潘金章: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与被告潘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潘金章返还原告杨俊借款5000元,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金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975号
高荧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503号
何志孝、童庆英:本院受理原告康佰君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678号
崔友琪、王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松林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独任制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492号
宁波梦拓传媒有限公司、王枭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澳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梦拓传媒有限公司、王枭群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727号
融泽贝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迪电器塑料厂诉被告融泽贝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7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14号
王欢(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212100622):本院受理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特锋、王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为偿还款项32906.16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2906.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每期垫款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算到起诉日利息损失为15544.63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BLM601三菱蓝瑟系列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DNH4LGE970153676,发动机号DA4G5183035332)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5、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6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585号
杨永(4228271977****1414):原告余姚市新可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潜山县永兴特种刷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毛刷内包装款4090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你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772号
盛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古塘国芬建材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04号
潘盛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嘉隆布行诉被告潘盛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90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907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横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799号
汪付滔:本院已受理原告赵伟伟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1.你赔偿原告赵伟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530.53元,扣除已赔付的3000元,尚需赔付5530.5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驳回原告赵伟伟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赵伟伟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109.50元,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公告费540.50元;你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因公告费原告已预交,故你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5020号
张圣立、黄玉枝:原告张崇光与被告张圣立、黄玉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 民初3843号
戴和忠:本院受理原告谢晓芳、温浩、温心怡、温日圣、张水香与被告曹广军、戴和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304 民初384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382破48号之二
2022年10月8日,本院根据包一帆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鸿冠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鸿冠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鸿冠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28 日裁定宣告浙江鸿冠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鸿冠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 民初 3905号之一
江苏拉科莱琳家居有限公司、王霞:原告安吉金麟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拉科莱琳家居有限公司、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 民初 3905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拉科莱琳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金麟家具有限公司贷款 1988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2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王霞对被告江苏拉科莱琳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霞支付原告安吉金麟家具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合计 17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450 元,由被告江苏拉科莱琳家居有限公司、王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2405号
浙江孟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405号原告湖州华宇硅微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孟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61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03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10004号
张立新、许华敏:本院受理张权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11351号
张明坤:本院受理丁小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11420号
寿顺钧:本院受理蔡淑萍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11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245号
王佩珍:本院受理原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武义欣丰年装饰材料厂签订的《供货合同》、《木门订购合同》、《医用门订购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武义欣丰年装饰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也即2022年5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被告武义欣丰年装饰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具票据金额为35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票据给原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850元,由原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80元,由被告武义欣丰年装饰材料厂负担9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758号
浦江逍遥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俞联盛、李奕姿:本院受理的原告莫全光、朱美菊与被告浦江逍遥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俞联盛、李奕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浦江逍遥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莫全光、朱美菊货款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俞联盛、李奕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浦江逍遥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俞联盛、李奕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38元,由被告浦江逍遥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俞联盛、李奕姿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号
本院根据陈进才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曼朗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5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曼朗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曼朗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3日前,向武义曼朗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 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郑律师13738990860、鲍律师1885795167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时 00 分至11时 30分、下午14时 00 分至17 时 00 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曼朗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曼朗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曼朗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3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259号
张军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尉男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726 民初 3259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张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尉男货款本金 52740元及利息(自 2022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49号之三
因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9日裁定终结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477号
吕斌:本院受理原告刘志逞、毛慧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66号
徐学跃:本院受理原告陈双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618号
王玲聪: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荣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伟荣货款10400元,并赔偿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 破 17号
本院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的申请,于 2022年12 月 15 日裁定受理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1 月5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 年2月20日之前,向管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 7-8 层,联系人:卢炳钧律师,联系电话 137570993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3年2月24日上午 9时30分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