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3日
(2022)浙0604民初7494号
郑赞浩:本院受理原告成城与被告郑赞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728号
胡云岗:本院受理原告祝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72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云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祝鹏飞借款1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575元,由被告胡云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878号
浙江伟兴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伟兴鑫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合晶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浙江伟兴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816号
叶伟然(住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麻埠公路12号):原告王文江与被告叶伟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叶伟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78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叶伟然赔偿原告王文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114298.76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文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叶伟然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09 元,由原告王文江负担 716 元,由被告叶伟然负担 12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 民初5198号
董平:本院受理原告陶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802 民初 5198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玉红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 2022 年8月1 日起按年利率 3.6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董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 民初5354号
廖必雷:原告张永信与被告廖必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802 民初 5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廖必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16日起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廖必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411号
洪全青: 原告衢州市梓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全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全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梓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43921.92元及逾期利息(以代偿款43921.9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梓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衢州市梓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2元,被告洪全青负担89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洪全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207号
浙江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庆防: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圣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一、判令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圣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9756.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判令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圣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共29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191号
王永利、肖景锋:本院受理原告郑水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郑水军撤回对你们的起诉。诉讼费和公告费共5290元由原告郑水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118号
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毛锡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锡红饲料款36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共12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503号
吕小山:本院受理原告吕志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吕志清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和公告费共610元由原告吕志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2450号
汪永琦:本院受理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0921破5号
本院根据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12月5日裁定受理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恒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2月23日指定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为恒京公司管理人。恒京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江海广场B幢14层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15105801212(钱律师)、15967101340(邱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你(或你单位)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京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9日14 时30分在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地址: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飞舟路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申报债权人数情况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会议地址如有变更,管理人将指派工作人员在原会议地址予以告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063号
林根友:本院受理原告莫升江与被告林根友、袁梦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第三人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袁梦枰赔偿原告莫升江人民币93300元;二、你赔偿原告莫升江人民币99000元;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莫升江人民币98472.27元;四、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支付第三人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人民币53985元;上述一、二、三、四项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莫升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莫升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原告莫升江负担544元,被告袁梦枰负担1222元,由你负担631元;第三人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袁梦枰负担479元,由你负担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7破3号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涂旭红的申请,于 2022年10 月28 日裁定受理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 月16 日指定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为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 141 号: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