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6日
(2022)浙0304民初7307号
刘宇飞、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刘宇飞、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3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422号
樊红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樊红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民终2482号
杭州六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高月凤与嘉兴启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六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4民终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210号
丁志杰:原告孙国宏与被告丁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丁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国宏价款5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志杰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丁志杰负担(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 0482 民初4069号
田晓聪: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803号
蒋国方、锦途智能家居(湖州)有限公司、潘广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简永强与被告蒋国方、锦途智能家居(湖州)有限公司、潘广霞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320元,由原告简永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 浙 0783破76号
2022 年8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郁都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郁都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6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郁都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郁都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民法院
(2022)浙0702破69号
金华市婺城区大咖健身工作室以金华三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华三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2年12 月29 日裁定受理金华三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 1313 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由话:13516798343(徐律师)。金华三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白收到受理破产由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三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2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由将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扣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由报,但对此前口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宙查和确认补充由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三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2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 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925号
陈雨清、周平:本院受理原告陈敏、江悦与被告陈雨清、周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陈敏、江悦与被告陈雨清、周平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陈雨清、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敏、江悦租金103213.8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14.8%,本金47578元自2020年10月26日起,本金55635.8元自2021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和律师费损失3100元;三、驳回原告陈敏、江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原告陈敏、江悦负担1210元(已预交),由被告陈雨清、周平负担26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556号
马捷敏:本院受理原告梁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捷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红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过月利率1.2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被告马捷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2117号
赵狄(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710203235): 本院受理原告张毅与被告赵狄、金森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赵狄支付张毅欠款1341223.03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张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62元,由赵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4219号
夏吴贞:本院受理原告陈馨宇为与被告夏吴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吴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馨宇借款本金22995 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夏吴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796号
何贤江: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贤江、李小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何贤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9733.35元及截至2022年5月1日的利息14847.11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李小苏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小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贤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贤江、李小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35号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622.09元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4368.41元、费用343.28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692号
邹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华林与被告邹国华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3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129245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839号
余姚市广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海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广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3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偿付货款2554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49号
陈尔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枫与被告陈尔鹏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3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573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54号
何应南:本院受理原告叶惠林与被告何应南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惠林货款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424号
吴利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390.42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817.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8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589号
吴彩芳:本院受理原告郑云春与被告吴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 60000元自2016年8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本金 30000元自2017年9月2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本金110000元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55号
陈萍:本院受理原告林斌与被告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91号
徐仁锋:本院受理原告吴彬滔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徐仁锋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