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6日
(2022)浙0106民初9616号
叶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项新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637号
杭州民生文化艺术中心: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民生文化艺术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377号
包松跃、陈旭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包松跃、陈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4853号
杨清修(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镬子山96号):本院受理原告钱根妹与被告杨清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清修归还原告钱根妹借款45000元,并支付以45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杨清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065号
黄健(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官房85号):本院受理原告马丽丽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逍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马丽丽12800元;二、被告黄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丽丽违约金1280元。案件受理费3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由被告浙江逍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066号
黄健(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官房85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秋萍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逍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秋萍12800元;二、被告黄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秋萍违约金1280元。案件受理费3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由被告浙江逍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299号
朱建国(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春光村2组40号):本院受理原告吴艳诉被告傅观生、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傅观生归还原告欠款伍万元;2.被告傅观生偿付原告利息66000元(计算方式:月息2分,2017年3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3.由你承担共同还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代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108 民初 3361号
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港永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喜荃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港永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喜荃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108 民初 3361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港永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喜荃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港永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喜荃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告费损失65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港永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喜荃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632 号
杭州邸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百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邸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108 民初 46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邸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百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尾款 17000 元。二、被告杭州邸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百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 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杭州邸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百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告费 650 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杭州邸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041号
鲁正勇(52222719991****210):吕计明与鲁正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901号
朱东亮(公民身份号码:330621****6338):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兴诉被告朱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20号
杨祁平(3306251961****0013)、杭州敏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聚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祁平、杭州敏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840号
王本方(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6****243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王本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57号
李杰(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8****3777):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廷高与被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266号
张建华、戴新强(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9****001X):一、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芳芳诉被告张建华、戴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芳芳货款9556元;二、被告戴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芳芳货款44 511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案件受理费913元,由被告戴新强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建华、戴新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6号
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15:15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2号
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卓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驰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优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卓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驰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14:00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674号
张龙(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755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活与被告张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龙应支付原告王松活欠款16 000元;二、被告张龙应支付原告王松活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张龙应支付原告王松活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一、二、三项款限被告张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张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232号
王振礼(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02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王振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6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 146100元并支付利息 9304.73元、罚息45859.53元(罚息暂算至 2022年 2月17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振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337元,由被告王振礼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王振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206破37号
2021年11 月 22 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全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宁波全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符合破产条件。同时,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管理人的申请,应终结宁波全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 10日裁定:一、宣告宁波全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宁波全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039号
潘森民、陈杜娟: 本院受理原告范吉峰与被告潘森民、陈杜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潘森民、陈杜娟退还原告范吉峰货款27 300元,并赔偿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由被告潘森民、陈杜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森民、陈杜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范吉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073号
陈春建(公民身份号码:330225*********278):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家明与被告陈春建、杜晓、岳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221号
方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方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3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1号
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君云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360号
汤红涛:本院受理原告顾球财与被告汤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2360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汤红涛给付原告顾球财价款10 0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2元,由被告汤红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023号
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杨建明与被告赵侠与第三人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7日14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800号
陈燕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如霞诉被告叶晨波、陈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晨波归还原告陈如霞借款75 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75元,由被告叶晨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84号
李东波:本院受理原告黄建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以及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5号
尚尚塑料制品(沧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OF41XR6K):原告浙江海川塑化有限公司与尚尚塑料制品(沧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6365元, 并支付自2022年9月 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256365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 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3273元;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四、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担保服务费损失600元;五、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801号
吴兴织里王芬芬童装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昌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昌建货款38 41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5元,合计785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90号
吴光才、吴明辉: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丁丁豆服装厂与被告吴光才、吴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即时共同偿付货款50000元并支付自 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023号
章建标、浙江舜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虞晓威诉被告章建标、浙江舜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章建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虞晓威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浙江舜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章建标应付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建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章建标、浙江舜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章建标、浙江舜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595号
罗平、高玉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启珍与被告罗平、高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确认原告陈启珍与被告罗平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2年6月28日解除;被告罗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启珍违约金20000元、水费1075.68元、电费3048.79元、物业费1500元,合计25624.47元;驳回原告陈启珍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