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债权人:
《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3月22日经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破7号之三号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于2023年1月18日开始执行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分配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场领取方式分配给各债权人。
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为人民币16000000元。支付部分破产费用共824403元;部分分配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8639581元;全额分配职工债权723748元,分配税款债权794841元,普通债权分配财产额为5017427元(按2.5021%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债权人自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依法处理。
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