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7日
(2022)浙0106民初8521号
长兴金浦圣源建材有限公司、王志帅、黄志祥、张小红、陆志明、殷利权、王根成: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8521号原告杭州鸿利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金浦圣源建材有限公司、王志帅、黄志祥、张小红、陆志明、殷利权、王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108 民初 3855号
上海畅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浙 0108 民初 3855号]。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 浙 0108 民初4694号
郭来宾: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郭来宾、杭州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 民初 4694 号]。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108民初 4719 号
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程爱花::本院对原告上海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程爱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 0108民初 47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71347.41 元及损失(以171347.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15.2%的标准计算,加留购款1元);二、被告程爱花对被告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上海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的陕汽牌 SX4250XC4Q2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分别为浙 A8T083、浙 A2T985,车架号分别为LZGJL4Y46HX144786 、 LZGJL4Y44HX14478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程爱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 9000元;五、驳回原告上海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47 元,由原告上海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510 元,由被告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程爱花负担 3937 元。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3676号
余靖:原告诸向新诉被告余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余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诸向新借款4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7478.45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7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0%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0%计算);2.被告余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诸向新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0%计算);3.被告余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向新公告费650元;4.驳回原告诸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52元,由被告余靖负担。被告余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3677号
余靖:原告郑柏廷诉被告余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余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柏廷借款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2.被告余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柏廷公告费650元;3.驳回原告郑柏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6元,由被告余靖负担。被告余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064号
黄健(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官房85号):本院受理原告傅丽雅诉被告浙江逍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逍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傅丽雅12800元;二、被告黄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丽雅违约金1280元。案件受理费3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由被告浙江逍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 浙 0114 民初 7811号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朱丽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6374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748.97元(以2637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9月8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528号
江祺豪: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国光、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祺豪、王垂化、俞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直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120600.2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8日为10073.1元,2022年2月8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依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290元。4.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等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730号
姚建林(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沈家五组):本院受理原告姚国平与被告姚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姚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国平货款41980元,及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849.5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姚建林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483号
邵俊平:本院受理原告陈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和 30 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1日9时在本院寿昌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639号
方明(3623301992****1635):黄文美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285号
冯佳磊(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98****0031):本院受理的原告路熙雨诉被告冯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283号
袁宏学(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97****09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袁宏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870号
合肥宝龙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腾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宝龙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175 71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 000元(以500元/天计算违约金,分别自2022年9月5日、2022年10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9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888号
卢世斌(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8****2215):本院受理原告郑波娜与被告卢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714号
黄勇(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3****4618): 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0 869元及违约金5086元,共计55 955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98.88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返还),均由被告黄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408号
胡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胡传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请要求: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3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93号
陈远发:本院受理原告陈亚芬与被告陈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陈亚芬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已产生的利息86451(此利息暂计算到2021年7月15日)以后至全部债务清偿日的利息另行计算,按国家规定年利15.4%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3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37号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代汉水与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代汉水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76万元,支付利息9821.12元(按3.76万元LPR四倍利率计算,2021年2月 9日起暂算至2022年11月 23日),并支付自2022年11月 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借款金额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3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5号
南京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上德之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7号
王小勇:本院受理原告蔡建聪诉王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964号
宁波市鄞州区精锐学汇教育培训学校、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玥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精锐学汇教育培训学校、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591号
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塘溪凯洲空调配件厂与被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四川鑫瑞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四川鑫瑞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1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085号
周成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盛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7号
袁海:本院受理原告周敏琪诉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号
季浪:本院受理原告周敏琪诉季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847号
成都黎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武建义、李乐: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4847号原告孙舒雨与被告成都黎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武建义、李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2日13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688号
陈源森、陈健波、张思霞、柳振锋: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112号
本院根据诸暨市优力健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葛律师,15064158630),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3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等开会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903号
陈燕红(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7****3167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中西村110号):原告胡小会诉被告陈兆能、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住所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若你收悉本公告请到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陈兆能、陈燕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169249元(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84 713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止,为222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46479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止,为15857元,以后仍按照上述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总金额为2892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兆能、陈燕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407号之一
魏纯洁(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3****0414):原告余姚邦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纯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魏纯洁支付原告余姚邦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用30 618.34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魏纯洁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