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7日
(2022)浙0281民初7574号
朱湖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3035):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朱湖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朱湖江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69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元,由被告朱湖江负担。被告朱湖江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534号
彭波:本院受理原告胡孟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9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胡孟育货款 16 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2日起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219号
陈小凤:本院受理原告臧江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7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支付宝借呗为准,因有30000元本金是从借呗借款); 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上述金额共计39000元。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699号
陈昌秀: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应召诉被告陈昌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昌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蒙应召各项损失合计6 957.4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昌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昌秀负担,因原告蒙应召已支付,故可由被告陈昌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蒙应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448号
德清迪赛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分公司与被告德清迪赛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126号
陈雪萍:本院审理原告谌祥明与陈雪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原告谌祥明不服(2022)浙052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谌祥明上诉请求:撤销(2022)浙052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陈雪萍退还28160元;起诉费公告费上诉费合计1450由被上诉人陈雪萍承担。本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17号之一
2022年9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未从博特公司处接收到现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无形资产:管理人通过向相关机构查询等方式仅查询到博特公司账户存款 0.71 元,未发现博特公司有其他财产。截至 2022年11月 20 日,申请人确认博特公司债务 289431.34 元。博特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博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裁定宣告安吉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33号
上海臻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33号邓立刚、李晓华与湖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臻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湖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邓立刚、李晓华购房款370614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702 民初 4578 号
孙荣生:本院受理原告杨孝星与被告孙荣生、姜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702 民初 45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原告杨孝星借款人民币 30 万元;二、被告姜桂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00 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荣生、姜桂芳共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34号
2021年12月16日,本院根据胡俊亦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财务账册,公司财务状况不明,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3年1月10日裁定宣告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710号
陈宏海:本院受理原告方炜与被告陈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陈宏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炜借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陈宏海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59号
张世福:本院受理原告楼丽仙诉被告张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息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7 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19
严乐华(住湖南省华容县东山镇么台村五组 013 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201250537):本院受理原告曹贤青与被告严乐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严乐华返还原告曹贤青款项 304745.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曹贤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72 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22 元,由被告严乐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 浙 0784 民初6276号
谢尚化:本院受理原告朱梦晨与被告谢尚化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尚化向原告朱梦晨一次性支付所欠款项 5000 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3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 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109号
郑月辉、张瑜: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802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月辉、张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俊借款本金108679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22年7月22日为10868元,之后以1086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最高不超过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二、驳回原告陈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2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592元,由被告郑月辉、张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802 民初 6023号
方建芬:本院受理原告郑建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802 民初 6023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建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建英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 2022 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 3.6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73 元,由被告方建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 560元,由被告方建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213号
兰中东:原告张永红与被告兰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兰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永红款项10000元并同时赔偿利息损失620.4元,合计10620.4元;二、驳回原告张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张永红负担12元(预交),由被告兰中东负担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兰中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510号
徐苏坡:本院受理原告徐梓宸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3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苏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梓宸自2017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的生活费62000元、学杂费7509.5元,合计69509.5元;二、被告徐苏坡于2023年1月起至原告徐梓宸完成学业止,每月15号前支付原告徐梓宸当月抚养费1000元,原告徐梓宸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徐苏坡承担一半,于每年12月30日前凭票据结算支付;三、驳回原告徐梓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徐苏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3560号
程志文:本院受理林建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6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8)苏0923破1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陆加伟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江 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阜宁县人民 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立案后,指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2月2日、2021年8月5日本院发布两次公告,要求债权人在 限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年4月21日本院作出裁定, 自2022年4月21日起对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 整。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13日前向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 苏省盐城市国际创投中心南楼8008室;邮政编码:2244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智晚星15850188017、吴云甲 1377001455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 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 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本院定于2023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阜宁县人 民法院一楼大会议室(地址阜宁县香港路717号)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因本案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加之疫情 影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线下线上、现场非现场相结合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微信、短信等方式)的方式召开。江 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831号
朱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永兵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1004 民初 58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志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永兵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止,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42 元,公告费 560 元,合计 1902 元,由被告朱志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00号
戴先米(身份证号码:3302251956****0035):本院受理原告沈圣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戴先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圣岳借款人民币5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戴先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006号
蔡学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蔡学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113.96元及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9274.462元、违约金3091.48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蔡学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 浙1023 民初4827号
朱洪武:本院受理原告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1023 民初 4827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 1124 民初 2126 号
张良权:本院受理原告兰苏华与被告张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1124 民初 2126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良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兰苏华借款 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 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36 元,由被告张良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 1127 破 4 号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章云冬的申请,于 2022年12 月5 日裁定受理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2 年12 月16 日指定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为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管理人。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3 年3 月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 168 号律师楼;邮政编码:323500;联系人:陈瑜;联系电话:1357537627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14日9 时00 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 1127 破5号
本院根据潘昌勇的申请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1127破申3号】,裁定受理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利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月27 日作出《决定书》【(2022)浙1127破5号】,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利荣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24 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 163 号4楼;联系人:张雯婷律师:联系电话:1385707868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倩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由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利荣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利荣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情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行审4号
黄为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与黄为谦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你是本案被执行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杭温关缉查[202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人民币58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5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浙 72 民初 2454 号
尤交春:本院受理原告郑高华与被告金灵江及第三人王良青、尤交春船舶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郑高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灵江向原告郑高华支付“浙椒渔 20006”船舶转让款48054.5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你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