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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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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8日

  (2022)浙0106民初7043号

  浙江爱秀星艺影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莲莲诉你方及杭州厚德载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623号

  杭州领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青的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领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将案涉域名qianhu.wejianzhan.com涉及以原告专有的“菜小青”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2、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共计1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公司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205号

  陈爱玉:本院受理原告景素郎与被告陈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947号

  谢英、杭州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友谷诉被告谢英、杭州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友谷112517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费用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杭州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中的69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谢英、杭州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友谷支付公告费损失650元;四、驳回原告张友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二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887号

  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都江堰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票据款项500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布一分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985号

  杭州乐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权与被告杭州乐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25号

  杭州澳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靖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惠东筑友筑造科技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有限公司、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金隆粉煤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澳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靖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惠东筑友筑造科技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有限公司、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206号

  邵羊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杜墓131号):本院受理张李晶与被告邵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邵羊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李晶借款本金1000元。二、邵羊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李晶支出的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邵羊奇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503号

  冯汝琼:本院受理原告樊玲玲诉被告冯汝琼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666号

  赖贤烔:本院受理梅相东与赖贤烔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归还的借款本息4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55号

  陈静(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207170047):本院受理原告章静文与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9326.04元(其中30万元,暂从2022年3月1日计算至2022年10月28日,之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LPR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其中35万元自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款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0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5号

  杭州南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创美华彩国际8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CAQ77U)、陈桦(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5196911012915,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范家湾29之4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长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南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15865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违约金184759.5元(615865元×30%=184759.5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7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89号

  楼建浩(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石桥一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周海明诉被告楼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周海明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计付,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840号

  方雯(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大奇山花苑9幢1单元303室):本院受理原告陈晴与被告方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方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晴借款本金257450元,并按年利率3.65%计算支付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陈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3165号

  颜钟富:原告倪裕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7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颜钟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裕芳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倪裕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颜钟富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38号

  张炳龙: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下包胜利胶水厂与被告张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1964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时止期间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7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民初30号

  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22)浙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ZL20183064325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包含原告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70元,由被告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5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由原告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215号

  刘磊(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3****9013):原告周金明与被告刘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号

  黄贤茂(公民身份号码:330323****801X):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方见诉被告黄贤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960号

  彭川(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7****0017):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由标诉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北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127号

  徐永(公民身份号码:330922****505X):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小超诉被告徐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66号

  山东硕禾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硕禾新材料有限公司、顾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860号

  梁振远、刘金风:本院受理原告伍春碧诉梁振远、刘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14:00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993号

  袁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永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在上诉期内,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2993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1685号

  周群燕:本院受理原告陈朝琦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7号

  彭涛(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6****5519):本院受理原告胡法志与被告彭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60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201号

  吕作奖(3303271988****4178):本院受理原告李清波与被告吕作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作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清波借款人民币9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返还),均由被告吕作奖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213号

  邓继亮(3624221992****62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继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另有(2022)浙0206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继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3212元及违约金3321元,以上共计365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13元,由被告邓继亮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由被告邓继亮负担,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627号

  冯龙飞:本院受理原告杨静与被告冯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冯龙飞归还原告杨静借款本金2402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40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00.50元,由被告冯龙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冯龙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杨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666号

  马友:本院受理原告赵斌与被告马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赵斌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室内装修合同预付款51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共计26200元,且终止装修合同;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自2021年10开始每月房租1400元,合计112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原有装修公司的定金100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付款51200元的利息1909.47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利容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964号

  周齐齐:本院受理原告吕超被告周齐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齐齐支付原告吕超欠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齐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周齐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吕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14号

  胡开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胡开华、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号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朱云超诉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92号

  李文龙:原告高伟杰与被告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935号

  李继胜:原告浙江甬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1号

  溢骏(深圳)泡棉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天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溢骏(深圳)泡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23日13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第四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930号

  陈樟新、周瑶瑶、刘心华、徐更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李能松、陈樟新、周世土、周东阳、黄银花、周瑶瑶、范林、刘心华、黄碧华、徐更生、王毅、王兰萍、郭满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930号裁判文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3-01-18 2 2023年01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