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8日
(2022)浙0225民初7338号
张宇锋(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金光村奚家行北98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锋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27432.7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张宇锋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33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151号
广东万粤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晶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黄家埠万洋众创城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万粤园区运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具体金额以损失鉴定为谁);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4号
韦富:本院受理原告陆佰芳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所列项目及金额,具体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12620.0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20515元、护理费13442元、鉴定费700元,其中被告韦富已先行赔付1000元,以上合计49037.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前一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丁金琴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3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54号
王伟业:本院受理原告程倩倩诉王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3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400号之一
胡建:原告宁波浩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建支付原告宁波浩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752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建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17号
廖骄荣:本院受理原告孙亚涛与廖骄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80号
陈金辉(51092219900115613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志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11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以本金39900元为基数,均按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基础上加收50%,即年利率5.55%,计算至货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为26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113号
赵芯莹:本院受理原告刘欢与被告赵芯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偿付货款22179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42号
邓勇: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柏诉被告邓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欠款35000元,支付2022年11月11日止的利息2000元,合计人民币3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561号
江西溢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溢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561号民事判决书、诉前保全裁定书。本院判决:被告江西溢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飞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7836.91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77836.9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被告江西溢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79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江西溢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26号
王宝强(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311014814):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峰与被告王宝强、姬常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252号
肖云轩: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肖云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执清9号
申请人刘雪飞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6日受理(2022)浙0304执清9号刘雪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蔡一帆(浙江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公职管理人)担任刘雪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刘雪飞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3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蔡一帆(联系人:蔡一帆、王晓慧;联系电话:0577-86195658、18958968915;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东垟东路南瓯嘉园一组团1幢201室)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遵守防疫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779号
李冬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冬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7破31号
2022年12月20日,根据陆润飞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温州三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温州三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05室,联系人:金君燕、陈锡坡,联系方式:13957728759、15888428561)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2月28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行初602号
温州米莉莎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叶秋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米莉莎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温州市自然和资源规划局与温州米莉莎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叶秋玛不动产权证登记一案,你们是本案第三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行初602号、602号之一至之二十三共计24份行政裁定书及原告上诉状。上述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668号
潘志庆:本院受理原告钟玉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志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钟玉美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玉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542号
浙江诺呗壹服饰有限公司、王昌良(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003312673):本院对原告海宁星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诺呗壹服饰有限公司、王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诺呗壹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133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133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王昌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诺呗壹服饰有限公司、王昌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471号
张仙华、徐永安: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桂庆与被告张仙华、徐永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张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桂庆借款2268048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473371.82元,2022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22680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限被告张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桂庆185000元;3.驳回原告谢桂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21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仙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350号
陈子敬: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康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子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康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78042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案件受理费3861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511元,由被告陈子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285号
田彩群:院受理原告曾森荣与被告田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田彩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曾森荣借款本金2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曾森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田彩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236号
吴从元:本院受理徐春海与吴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3月2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7破5号
2022年11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磐安县柏慕装饰设计工作室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县百吉桦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磐安县百吉桦莲商贸有限公司未将相关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现债务人名下财产0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县百吉桦莲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磐安县百吉桦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裁定宣告磐安县百吉桦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县百吉桦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3号
2022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古道影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古道影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9日裁定宣告东阳古道影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古道影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10767号
金华市众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嘉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众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纸箱货款人民币134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蒋倩独任审判。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6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312号
胡跃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下街路一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41107083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跃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跃瀚支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81148.4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胡跃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74元,由被告胡跃瀚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409号
应兰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雅应村1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214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兰春、应新宇、黄丽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应兰春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71%计算至2022年12月1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011.55元;罚息自2022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11.56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的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56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应新宇、黄丽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应兰春、应新宇、黄丽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40元,由被告应兰春负担,由被告应新宇、黄丽旺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44号
江小建:本院受理原告叶文龙与被告江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其中分别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后以230000元为基数按15.4%计算利息至2022年1月20日,后以230000元为基数按14.8%计算利息直至被告还清相应款项,计算至2022年月10月18日利息为13965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056号
魏云峰:本院受理原告龚小涛诉你、谢国峰、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龚小涛与被告魏云峰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魏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小涛钢管、扣件租金2250675.64元;三、被告魏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小涛钢管、扣件折价赔偿款1163143元;四、被告魏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小涛律师费损失119200元;五、被告谢国峰对被告魏云峰的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龚小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348元,由原告龚小涛承担5724元;由被告魏云峰、谢国峰承担406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536号
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兴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志兴劳动报酬36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志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原告郑志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303号
郑春文:本院受理原告高雷诉你、郑琼、第三人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22)浙0803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95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922号
詹益明:本院受理原告詹雄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22)浙0803民初292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责令你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本借款归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02民破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裁定受理宁波和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和扬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和荣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易新软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与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同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申请人清算,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含其四家关联公司)对外负债24,538,812.26元(含待定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及未申报债权5.055,000.03元),资产的价值12,547,079.87(含未处置资产的评估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含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5190号
刘伟东:本院受理原告叶妙顺与被告刘伟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5190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5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害赔偿金208918.36元。2、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优先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3、保留原告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追索。4、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231号
陶海燕: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7231号原告程菊香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3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付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时,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