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9日
(2022) 浙 0108 民初 5605 号
袁军:本院受理原告来惠良诉被告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 2023年3月9日8时 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896号
章培琴(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堤北路12幢206室): 本院受理原告孙宗杜诉被告章培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4078号
方徐明(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文源村上沈四组):本院受理原告吕锡梁与被告方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方徐明返还原告吕锡梁借款22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方徐明支付原告吕锡梁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费用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9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4024元,由被告方徐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42号
唐关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中街170号):本院受理的原告俞金明诉被告唐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粉丝款147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878号
潘长青(公民身份证号:330122196604081815)、余海群(公民身份证号:330122196910123649):本院受理原告桐庐祥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长青、余海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长青、余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庐祥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298元,并承担以8298元为基数自 2022年1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滞纳金;二、被告潘长青、余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庐祥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桐庐祥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潘长青、余海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585号
郑柏开:原告徐磊雄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徐磊雄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591号
郑律:原告徐磊雄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磊雄欠款29400元。二、被告郑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磊雄车辆维修费17000元及经济损失7000元。三、驳回原告徐磊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初1291号
四川静谧投资有限公司、中财荃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中运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中广联合体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四川静谧投资有限公司、中财荃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中运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中广联合体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第三人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60号
李国家(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0613)、宁波卡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仁发(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3****0657):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堰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家、宁波卡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969号
赵海珍(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2****4030)、赵春彦(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0****402X):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洒、徐文强与被告赵海珍、赵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161号
邓绍良(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3****157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邓绍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绍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0 306.90元、逾期保费5 185.92元,并支付以75 492.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8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邓绍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010号
盛华龙(公民身份号码:412827****8575):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纪明诉被告盛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2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349号
王秀春(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7****8166):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君与被告王秀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7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258号
韩昱(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6****0033):本院受理的原告虞良诉被告韩昱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虞良借款本金53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550元,由被告韩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鲍玲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319号
王林坤: 本院受理原告沈适波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4319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00分在庄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306号
吴叶飘: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丹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4306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庄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1号
杨爱理(公民身份号码:3311261994****2719)、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青葱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叶斌、宁波市镇海沁丝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艳冰、王代芬、杨爱理、第三人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判令依法追加被告张叶斌、宁波市镇海沁丝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艳冰、王代芬、杨爱理为(2022)浙0206执1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五被告应对第三人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20万元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4日9时00分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80号
李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志与被告李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周金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吊装设备租费20000元;2、判令被告以20000元欠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付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田明芳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24号
邓伟:本院受理原告周波文与被告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周波文的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3月30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65号
罗艳南:本院受理原告周波文与被告罗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周波文的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3月29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169号
祝加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洲与被告祝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祝加强返还原告张海洲借款本金23777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祝加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祝加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海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877号
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敬芹: 本院受理原告徐程豪与被告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敬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徐程豪与被告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优惠(赠送)补充约定》于2022年12月2日解除;二、被告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程豪39 996元、支付违约金35 608元,合计75 6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孙敬芹对上述第二条被告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90元,由被告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敬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敬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徐程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212 破124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9日指定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1日前,向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泰化区南山路153号内四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章东海:联系电话:135866302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10日09时00分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原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电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执异300号
金岱尔、宋彬、高漂红、金庆平、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励燕玲:在本院执行的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励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金岱尔、宋彬、高漂红、金庆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2)浙0212执异3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宋彬、金岱尔为(2016)浙0204执34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宋彬以未缴出资970万元为限、金岱尔以未缴出资1030万元为限,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执行费用;二、驳回申请人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追加高漂红、金庆平为(2016)浙0204执344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执异278号
秦春迎:在本院执行的宁波轮动方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秦春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藏方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2)浙0212执异2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西藏方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2020)浙0212执394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4号
卢佳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黑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佳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24日13时4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5号
王林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黑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24日15时1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031号
吴封国:本院受理原告洪海飞与被告吴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3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84号
张盼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盼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3184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盼盼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偿还保险理赔款206669.68元,支付利息2256.48元,并支付以50112.49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52132.76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04424.43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50元,由被告张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执异284号
王佳伟:本院在执行宁波轮动方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佳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2)浙0212执异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西藏方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2020)浙0212执39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08号
薛宜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潘火应彩标识标牌厂与被告薛宜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3108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限被告薛宜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潘火应彩标识标牌厂定作款17 055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7 055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8元,由被告薛宜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739号
夏伟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2739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夏伟祥支付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9 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夏伟祥支付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 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375元,由被告夏伟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