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9日
(2019)浙11破2号之二
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申请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裁定终结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破14号
本院已于2023年1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12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3年3月 31 日前,向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 801 室:联系人:杨邦宝、陈瑶:联系电话:13456070084、1598872071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3年4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一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 399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在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773号
温州市鹿城区及时客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叁拾柒度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及时客百货店、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3号之一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熊晓初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定于2022年5月27日9时00分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号法庭召开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债权申报后期,管理人在尽职调查阶段发现本案刑民交叉,案件情况极为复杂,债权人人数较多,未能如期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并且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未能如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故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号法庭召开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6952号
沈凯(33020319******3613):本院受理原告张益民与被告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2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沈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益民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自2022年7月28日算至2022年8月11日计25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8元及公告费(张益民已交纳浙江法治报社刊登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公告费26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张益民实际交纳数额确定),由沈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的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应修正为“(2022)浙1127破申3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