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9日
(2022)浙0212民初14437号之一
朱传田、李育添: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朱传田、李育添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3日9: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437号
卢言磊、李来印: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卢言磊、李来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3日9: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200号
鲍金玉: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420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鲍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3月9日14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324号
邓洪雷、王海琴: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4324号原告杭州金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雷、王海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3月9日15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833号
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温州腾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082号之一
臧定平(身份证号:3623301974****3750):原告王坚定与被告臧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被告臧定平支付原告王坚定货款37 700元,赔偿代理费损失2 000元,合计39 7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793元,由被告臧定平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007号
刘丽凤: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俊翔服装厂与被告刘丽凤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007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刘丽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匡堰俊翔服装厂货款78 633元及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78 6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512号
彭雄::院受理原告柯习波与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848号
向兵、成都中力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向兵、成都万舟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邓清伟、成都中力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8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867号
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安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吴兴宇、任勇昌、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邓刚、成都安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304 民初 7054 号
周浪、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丽岙支行与被告周浪、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敏、成都易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 0304 民初 7054-1、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 州 市 瓯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2022)浙 0304 民初 8792 号
夏建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夏建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23年 3 月 10 日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304 民初 8804 号
黄启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黄启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23年 3 月 10 日 10 时 00 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382 破 39 号之二
2020 年 11 月 12 日,本院根据李文珍的申请裁定受理乐清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乐清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乐清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裁定宣告乐清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乐清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俞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俞氏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俞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邮寄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国南路 581号三楼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06732211;联系人:吴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俞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本院定于2023年3月7日14:30在本院第 21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 0503 民初 4203 号
郭伯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栋梁与被告郭伯毅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 137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13700 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内。本案于:2023 年 4 月 7 日 9时 30 分在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4057号
屠国建:本院对原告陈光明与被告屠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4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681号
王炜梁:本院受理原告邵桂山诉被告王炜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炜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桂山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500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之后利息从2022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3550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75元,由王炜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680号
王炜梁:本院受理原告邵桂山诉被告王炜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炜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桂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8839元(利息从2012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之后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2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248839元。二、驳回原告邵桂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82元,由王炜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584号
楼金良:本院受理原告柳成龙诉你与张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58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楼金良、张萍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柳成龙货款27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1930元(以27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2年8月29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合计374930元。案件受理费70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24元,由原告柳成龙负担184元,被告楼金良、张萍萍负担754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1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杨玉峰对被申请人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13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0日内,向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 211 号 11 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 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借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2月28日 13: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1号
债务人浙江玲美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 2022年12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3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玲美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玲美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玲美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决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3年2月24日在兰溪市振兴路 508 号总部大楼 B座 801 室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为楼丹,联系方式:0579-88715351: 1988451523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 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强清1号
东阳市飘扬影视有限公司各债权人:东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2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飘扬影视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飘扬影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竞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东阳市飘扬影视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 222号东阳日报社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758960190)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清算组定于2023年3月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 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 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由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 浙 0784 民初 15号
周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通航街北疆经典6号楼3单元 402 室,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8907140271):本院受理原告杨晴晴与被告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应诉材料。原告杨晴晴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 450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 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835号
方盈盈(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409034019):本院受理原告林望与被告方盈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方盈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林望货款人民币92000元。如被告方盈盈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已预收1153元),由被告方盈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242号
朱诗滔(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6205227357):本院受理原告应福兴与被告朱诗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8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3月23日0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 0802 民初 7124号
胡铭新:本院受理原告林春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 民初 7124 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依法判令被告胡铭新偿还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整,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损失;2、要求由被告胡铭新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358号
朱燕波:本院受理原告缪宪良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缪宪良合伙工程款179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64号
桐庐县横村镇珍甜果蔬店:本院受理原告卢小福、吴建明、黄明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760元,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14号之二
2023年1月16 日,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其提交并经本院于2022年12月29 日裁定认可的《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 16 日裁定终结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