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单元门搞什么人脸识别?我的隐私都没有了,我要起诉物业!”
家住宁波某小区的原告余某某,因小区物业安装使用“人脸识别”开门系统并采集其面部信息,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也是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案件。
为持续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精准指导、化解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全市法院民事审判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宁波中院以民法典贯彻实施为主题,聚焦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人格权禁令等新规适用情况,以最快速度推出一批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有示范引领价值的精品案例,统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