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希望子女能常回家看看!”
原告王某、胡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一子,被告王某某系二人长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拒绝探望。二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履行义务,每周到家中探望两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均已至耄耋之年,有住房及退休金,物质生活并不匮乏,仅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理由正当合理,符合人伦法理。同时,考虑到被告虽为人子,但已年届花甲,且其妻身患残疾,二原告亦应体谅晚辈处境之不易。为此,法院判决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父母的诉请,但将探望频次由原告诉请的每周两次改为每月两次。
近年来,宁波中院以打造有温度的审判精品为价值追求,选育公布了多个涉邻里关系、遗产继承、见义勇为等内容的精品案例,上述案例便在其中,旨在深刻诠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树立道德典型,彰显司法机关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