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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说法

怠于提交证据 被罚10万元

  通讯员 冯运才 黄晓霞 

  近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对怠于提交证据的某置业公司罚款10万元。

  原告某建筑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时,被告否认原告已提供结算资料和尚欠工程款的事实,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工程量和工程款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期间,被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过5个月,法院开具调查令,该公司才提交其财务确认的工程款结算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怠于提交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婺城法院遂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日前,被告已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证据是法院据以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持有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确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证据的持有人,不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导致本案启动鉴定;且在鉴定程序中,经鉴定机构和法院多次通知后仍怠于提交相关证据,妨碍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故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时如有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怠于提交证据等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12 怠于提交证据 被罚10万元 2023-01-20 2 2023年01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