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应承担售出“病宠”的医疗费吗?
法院:售卖时存在质量问题,应该付
通讯员 张建芳
随着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一些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活体宠物,由此也产生了涉宠物买卖纠纷。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购宠物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商家支付原告宠物狗医疗费5847.22元。
2022年6月,袁先生通过某网购平台,以1250元的价格从商家魏某处购买了一只博美犬。第二天晚上,袁先生通过快递收到了小狗。不料,次日小狗就出现咳嗽症状。袁先生通过网购平台询问商家魏某如何治疗,并按照商家指导对小狗进行医治。随后,小狗又出现了便血、便稀等症状。袁先生继续按照商家指导,购买了妈咪爱和蒙脱石散给小狗治疗。不料小狗不但未痊愈,反而出现了休克昏迷状况。
认为买到了病狗的袁先生一面在购物平台提交售后申请,一面将小狗送至宠物诊所治疗。经诊断,该博美犬携带犬冠状病毒,且体内有滴虫。经治疗三日未见好转。随后,袁先生将小狗转至某动物医院治疗。治疗九天后,该博美犬由于无法救活而被进行了安乐死。两次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847.22元。
其间,平台经审核退回了袁先生购货款1250元,但商家魏某拒绝赔偿袁先生为此支出的医疗费。伤心之余,袁先生将商家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博美犬治疗费5847.22元。
庭审中,原告袁先生认为,商家出售的博美犬属于病狗,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
被告商家则认为,该宠物狗系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活体,如出现异常,买家应该退货而非自行去处理或治疗,且治疗费用过高,理应不由商家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收到宠物狗后,小狗出现生病状况,可认定该宠物狗存在健康问题,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判定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故其以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主张被告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出售的博美犬在原告收到的次日便开始咳嗽,之后出现便血、便稀现象。针对活物,即本案博美犬,原告予以救治合情合理。双方就博美犬的质量问题虽未明确约定,但商家应提供健康的动物,而本案商家出售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平台销售规则及公平原则,原告因救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原告未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生病小狗退回,擅自去医治为由抗辩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商家支付袁先生宠物狗治疗费用5847.22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应注意宠物活体的检疫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注意留存各类凭证,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