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05执17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2月3日10时起60天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精确变卖时间以淘宝平台为准)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徐梦浙持有杭州一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32%股权价值进行公开变卖。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5657889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908号
祝冯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西投鑫睿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909号
祝冯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西投鑫睿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冯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806号
杨阿勇、王言标:本院受理原告蔡国忠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106民初68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721号
南宁市点点点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科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点点点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4721号民事调解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093号
徐成卫: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枫盛主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成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枫盛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6300元;二、被告徐成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枫盛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0月8日起.以263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徐成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枫盛电器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徐成卫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2943号
俞林彬: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俞林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7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金2000元。二、被告俞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金52393.50元以及以54393.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俞林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941号
许德响(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4****337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昌运木业商行与被告许德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5日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026号
束俊琪:本院受理原告谢兆里与被告宁波兆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杰与束俊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0号
郑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78****4879)、贺志芳(公民身份号码:3210261978****4868)、江苏鑫正发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佳仁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星、贺志芳、第三人江苏鑫正发塑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撤销(2022)浙0206执异62号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郑星、贺志芳为(2021)浙0206执23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就(2021)浙0206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228306.6元及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3日9时00分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876号
苗静静(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8****0565)、叶燕军(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7****6045):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帅帅、苗静静、叶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帅帅、苗静静、叶燕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转让款157334元及以13774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叶帅帅、苗静静、叶燕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518元,由被告叶帅帅、苗静静、叶燕军负担,公告费950元,由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叶帅帅、苗静静、叶燕军负担65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5475号
潘典付、刘永进: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博创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潘典付、刘永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民终54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潘典付、刘永进对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项:驳回宁波博创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博创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1708.35元、利息653386.62元,合计4505094.97元,并以未付货款3851708.3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43202元,由宁波博创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61元、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潘典付、刘永进负担42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潘典付、刘永进负担;公告费650元,由潘典付、刘永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841元,公告费700元,由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400号
王亮: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2400号原告周柏腾与被告王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40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91号
宁波煜澄贸易有限公司、李云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军波与被告宁波煜澄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云芝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6418号
皮祖海(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00102****):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奎与被告皮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皮祖海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641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213号
郑州铭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徐长青与被告刘志、上海紫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力鹏、郑州铭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1822.21元,被告三、被告六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2日8:4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4号
付春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聚朋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暂合计301915.7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破23号之四
2021年6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导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债务人宁波导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破产财产已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裁定终结宁波导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84号
阮明会:本院受理原告吴定美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984号民事裁定书、(2022)浙0282民初119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13时3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886号
胡银林:本院受理许登科与胡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926号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227号
宁苏成:本院受理齐芳侠与宁苏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3月14日14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5号
王元: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与被告王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660号
赵连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米询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连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754号
舒华兴:本院受理原告陈艳武与被告舒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7执清16号
本院根据朱鸣的申请,已于2023年1月6日裁定受理朱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担任朱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绿城品致商务楼30号:联系人:徐漳、梅蓉蓉:联系电话:13732012248、13695752411)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3月2日14时5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破69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17日前,向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阔、林燕萍;联系电话:18106765800、0577-88996848)。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9号
钟和吉:本院受理原告徐娟与被告钟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员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嘉兴市南湖区望湖路61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7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约候诉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立即返还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42250元;2、立即支付违约金42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211号
严潮中: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水果市场恒旺水果批发部与被告严潮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给付货款76014.5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2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耐尔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耐尔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耐尔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邮寄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2号楼7楼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06728771;联系人:钟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耐尔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本院定于2023年3月10日14:30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707号
林方(331081198712238917):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平与林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方立即给付原告工资1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晓良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