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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求职迎高峰 法律问题要注意

  通讯员 南宣 张鸿曌 本报记者 陈贞妃 

  春节假期刚过,企业招工、劳动者求职也将迎来高峰。求职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28日,记者就几个常见问题采访了一线办案法官。

  入职后最迟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可一些人特别是职场新人对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并不清楚。

  “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施佳萍提醒说,如果迟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第二个月开始,就可以计算双倍工资,直到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过,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未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就已经视为和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之后的“双倍工资”也就不会再被支持。

  试用期内公司是否需要帮我买社保?

  不少人都知道入职后单位或公司应该为自己买社保,不过试用期员工有社保吗?

  施佳萍很肯定地说:需要!她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员工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过了,用人单位能以需要再考核为由延长试用期吗?

  对于这个问题,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汪佳丽说,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她提醒,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员工有待继续考核为由延长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辞退排名靠后的合法吗?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汪佳丽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度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也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考核为由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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