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隐瞒疾病传染同事 单位可否要赔偿

  张女士问:

  我公司员工刘某被确诊患有某种严重传染性疾病后,基于担心请病假会被扣工资、奖金,因而隐瞒疾病继续上班,由此导致多名同事被传染。公司为被传染的员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请问:公司能否以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刘某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必须赔偿为由,向刘某索要赔偿?

  张女士:

  公司有权向刘某索要赔偿。

  一方面,刘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或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与之对应,刘某明知自己患有某种极易传染的疾病,却没有告诉公司、同事,虽然并不希望同事被传染,但却听之任之,即由于存在过错而必须赔偿相应费用。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向刘某追偿。从劳动合同角度上看,刘某难辞其咎。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刘某隐瞒疾病、传染同事属于其“本人原因”,客观上也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廖春梅)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隐瞒疾病传染同事 单位可否要赔偿 2023-01-29 2 2023年01月29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