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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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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108民初5258号

  中检智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茜茜与中检智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516号

  嘉兴市豫达通讯有限公司、焦雪健、乔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乐木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豫达通讯有限公司、焦雪健、乔丹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14号

  吴有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邵波与吴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288号

  叶云鹏(住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大同村古城路):本院受理原告芮辉与被告叶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叶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芮辉归还借款48 600元;二、叶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芮辉支付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15元,由叶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364号

  黄志荣(住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泗洲村青山头32号):本院受理原告廖梅花、汪大铭与被告黄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黄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梅花、汪大铭归还借款130000元;二、黄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梅花、汪大铭支付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黄志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591号

  胡辛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铭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辛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胡辛夷《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胡辛夷立即腾退租赁房屋;3、判令被告胡辛夷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金62700元、物业管理费4560元、电费385.2元、违约金18597.96元,共计86243.16元;4、判令被告胡辛夷支付2022年5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该占用费按日租金1.2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2元/平方米/月);5、本案被告胡辛夷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等所有的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号

  徐斌高(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子胥村潘畈六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斌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斌高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85971.62元;二、判令被告徐斌高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5960.18元(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9月29日:1802元/月÷31日×109日-375.82元=5960.1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合计91931.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904号

  徐良平(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路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良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95元,由被告徐良平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435号

  王旭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小飞、王旭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0号

  国粮源粮麦仓储(大连)有限公司:原告宁波诚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国粮源粮麦仓储(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2号

  曹路燕、汪艳云: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路燕、汪艳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838号

  朱晓东、于凤楠、王存浩、李锦英、张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2民初983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2号

  宋炜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蜜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炜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093号

  李华惠(河南省淅川县马蹬镇熊家岗村李一组17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共钿与被告李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8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09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3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678号

  程晨、程楚雯: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合计582286.44元;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的上述债权,可以在程晨名下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余姚中国裘皮城精品区商务大厦2010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判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022号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9022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76号

  邓云:原告黄彦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1破10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裕荣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裕荣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市鹿城区阿链鞋材店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12月8日裁定受理裕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2 年12 月8日,本院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裕荣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裕荣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裕荣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方式 1:线上网络申报。手机微信搜索“阳光司法体验助手”或扫描本公告后附的二维码进入小程序,点击“由报债权”进行申报:或电脑登陆破产管理平台 http://dsr.yipcgl.com,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 2: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 878号顺富大厦B幢 8-9 楼:联系人:季声亮(13968890939)、任定国(13957709039)]。未在上述期限内由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裕荣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3年2月16日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裕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线下会场座位有限,建议通过上述线上平台中的“债权人会议”功能参会)。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诉前调5026号

  谢华昌: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根与被告谢华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汽车租赁借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164号

  杨水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杨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10407号

  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 644 360.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 355 543.5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为17 176.41元);二、判令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就原告超额开票的447 877.22元部分予以退回;三、判令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3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陈楼康独任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432号

  蒋晓霞:本院受理原告郑天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802 民初 4432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天慧借款本金29707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 2970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为4396.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由被告蒋晓霞庭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蒋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790号

  曾月亮:本院受理原告刘崇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7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曾月亮支付原告工钱4000元; 2.被告承担车旅费、误工费、诉讼费2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3328号

  王志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104221619):本院受理原告娄碧波与被告何云飞、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3328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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