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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改判3人无罪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湖北日报》 袁超一 陈晓露

  “希望通过本案的再审改判,传导重要的法治声音和责任,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应落脚于每一次的依法行政实践。”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改判一起非法采矿案,宣布申诉人汤某珍、王某强、卢某超无罪。在本案判决书后,合议庭附注如上寄语。

  手续被“暂缓办理”

  采石场“无证开采”

  2015年起,汤某珍、王某强、卢某超合伙经营某县一采石场。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

  2017年2月28日,采石场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矿办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3月13日,某县矿办向该采石场发出“停产通知”,要求待《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及相关部门证照手续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同年7月20日,某县矿办向采石场发出“采矿权延续申请暂缓办理的通知”称,采石场2月28日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已收悉,并于3月2日组织了相关材料进行申报,但受全省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及某县矿产资源三轮规划等因素影响,暂缓办理相关采矿权延期手续。

  不过,采石场并未按“停产通知”要求停产,自2017年4月至案发,该采石场开采、加工建筑用角闪岩矿销售价值700余万元。

  延期手续无法及时办理,让采石场处于事实上的“无证开采”状态。

  2019年12月,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三位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将三原审被告人违法所得7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再审认定“准予延续”

  三年坚持终得公正

  在被诉非法采矿期间,汤某珍、王某强、卢某超认为某县矿办针对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法,于2019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停产通知”,并限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对采石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县国土资源局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经法院执行,某县国土资源局矿办为采石场颁发延续后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

  在被判刑且被追缴700余万元后,汤某珍、王某强、卢某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原审被告人仍不服,提出申诉。

  湖北高院经再审认为,采石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实际处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状态。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因此,原裁判认定汤某珍、王某强、卢某超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延续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品属“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湖北高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无罪,并返还原审裁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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