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02民初13583号
张钧健、朱彬、张柳苏:本院受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张钧健、朱彬、张柳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2民初1358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81号
潘建跃:本院受理原告戴祎梁与被告潘建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 浙0108民初3178号
浙江康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迎财科技有限公司、胡欣炜:本院受理原告储招辉、花园与被告浙江康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迎财科技有限公司、胡欣炜、包文涯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浙 0108 民初 3178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浙江康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为解散;二、第三人浙江迎财科技有限公司、胡欣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储招辉、花园支付公告费 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 浙0108民初3545号
彭琪:本院受理孙婷婷与彭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 0108民初 3545 号]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8034号
黄健: 本院受理傅国民与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人民币18万元整;2、被告承担2017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的利息,0.37%×60个月×18万=39960元。(此后以借款本金¥180000.00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月利息0.37%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9号
杭州青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 3号如家商旅酒店杭州西湖武林广场延安路店206室。法定代表人:方丹):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郑关军与被告杭州青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注册登记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郑关军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装修款25000元(包括门锁、全屋墙布、沙发、餐桌冰箱、洗衣机、所有房间的灯、窗帘、床共计25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因工程延迟竣工的违约金426000元(按1000元/天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止,后续违约金按前述方法继续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4.判决被告支付房屋装修期间申请人垫付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708元;5.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6.本案因公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835号
杭州沁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7BTDLP10):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天天诉被告杭州沁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9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杭州沁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原告金天天于2022年7月24日通过淘宝网平台签订的买卖合同于 2022年8月7 日解除;二、被告杭州沁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天天货款8600元。案件受理费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15元,由被告杭州沁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005号
丁艺:本院受理李贞与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丁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423号
刘影(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7****0927)、王锐(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0****06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影、王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218 894元,并支付以168 894元为基数,按照日0.03%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王锐对被告刘影上述第一项下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刘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583元,保全费161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847元,由被告刘影、王锐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其中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刘影、王锐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684号
赵利聪(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1****0628): 原告宁波小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利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小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赵利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971号
梅著祥(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52****5614):本院受理原告周如保与被告梅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536号
李国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75****5513):本院受理原告申金军与被告李国伟、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申金军借款182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8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国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申金军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申金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申金军负担400元,由被告李国伟负担4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国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122号
宁波博睿勇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学飞、梅本兵:本院受理原告姚丹翔与被告宁波博睿勇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尚学飞、梅本兵系被告公司股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087号
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横溪利隆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916号
王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二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952号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答辩状、独任审理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 浙0225破28号之一
2022年11月2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波沃力弹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沃力弹簧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沃力弹簧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裁定宣告宁波沃力弹簧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939号
杭州贝唯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泰六路489号20幢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2679XQ):本院受理原告象山新桥何玲针织厂与被告杭州贝唯丝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杭州贝唯丝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象山新桥何玲针织厂加工款40656元及利息损失(以4065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由被告杭州贝唯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604号
余爱飞(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建明村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4****1028):原告徐安国诉被告余爱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户籍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若你收悉本公告请到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5297号
卢培根: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卢培根支付原告刘红霞工人工资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执769号
孟怀龙、孟庆华、樊晓东、慕田峪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尤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克西德机器人系统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洛克西德机器人系统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孟怀龙是该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孟庆华、樊晓东、慕田峪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原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均应当对该公司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追加你们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同时又以孟怀龙系被执行人洛克西德机器人系统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要求追加孟怀龙为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5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2****6214)、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NK1U7N):郭幸娜与张伟、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张伟、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郭幸娜装修款9880 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46号
王钱斌、窦梦娟:本院受理原告闻人家春诉王钱斌、王刚、窦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王钱斌、窦梦娟进行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 1.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6900元,合计暂为636900元;2.原告律师费2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3.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王钱斌抵押的浙江省慈溪市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6室房产,被告窦梦娟抵押的浙江省慈溪市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两套房产具体优先金额按照抵押房屋所抵押借款金额占总借款金额比例划分,暂计算被告王钱斌抵押的浙江省慈溪市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6室房产优先受偿金额为383191.67元,被告窦梦娟抵押的浙江省慈溪市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4室房产优先受偿金额为273708.3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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