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财务报表用于维权反被解聘
法院认定未泄密,公司违法需赔偿
打印财务报表用于维权反被解聘
法院认定未泄密,公司违法需赔偿
通讯员 秀舟 本报记者 陈贞妃
因年度绩效奖金发放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打印了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用于维权,结果反被公司以泄露公司机密情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说我泄露机密情报完全是子虚乌有!他们这是违法解约,必须支付赔偿金。”近日,80后小伙王某将东家告上了法院。
王某在嘉兴某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2021年年底,因公司扣下了王某的年度绩效奖金,还解除了他的经理职务,王某与公司产生争议。“他们甚至都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理由。”气愤的王某想要与公司打官司。为了搜集证据,王某利用其管理权限从办公电脑上打印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利润表等资料,事后被公司发现。在双方交涉过程中,王某向公司书面承诺不得将打印的财务资料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以外的用途。然而没过多久,公司又因此事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对此,嘉兴某公司表示,王某作为员工态度恶劣,私自打印公司财务资料,泄露公司机密情报,以公司商业机密相威胁并删除公司办公资料,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此外,在公司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迟迟未完成工作交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王某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在打印财务资料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王某仍系公司管理人员,其接触财务资料的行为并未超越其权限。其次,公司的财务报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与王某主张的年度绩效奖金直接相关,王某打印上述资料的目的是为自己仲裁或诉讼维权所用,属于自助行为且未超过明显限度。再者,王某并未泄露财务资料,亦未另作他用。
综合上述情形,王某打印公司财务资料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泄露公司机密情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嘉兴某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14.5万余元。
法院提醒,员工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非法获取公司财务资料,且不能用作维权之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可能承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