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魇魔事件”的法律分析
马道婆与赵姨娘密谋以魇魔法害死贾宝玉和王熙凤。图片来源:《戴敦邦新绘全本红楼梦》 |
张景卫
清康熙晚年,发生了历史上著名的“九子夺嫡”事件。事件中,太子胤礽先被废,后复立。复立的理由是三阿哥胤祉揭发大阿哥胤褆对太子施魇魔法,才导致太子之前的“肆恶虐众,暴戾淫乱”行为。这起事件,曹雪芹无疑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在《红楼梦》中,他也写了类似事件,其背后的法理也值得思考。
书中“魇魔事件”经过
第25回,贾宝玉在王夫人房里躺着和丫鬟彩霞说笑,在旁抄写《金刚咒》的贾环(与彩霞有私情)吃醋,用蜡灯在“宝玉左边脸上烫了一溜燎泡”。王夫人便责骂贾环,王熙凤在旁也责备贾环的生母赵姨娘,于是王夫人又大骂赵姨娘。
赵姨娘气不过,伺机报复,便和马道婆密谋对贾宝玉、王熙凤施魇魔法以治死二人,好让贾环承继荣国府。于是,马道婆“向裤腰里掏了半晌,掏出十个纸铰的青面白发的鬼来,并两个纸人,递与赵姨娘,又悄悄教他道:‘把他两个的年庚八字写在这两个纸人身上,一并五个鬼都掖在他们各人的床上就完了。我只在家里作法,自有效验。’”
果然见效,书中交代,贾宝玉大叫一声:“我要死!”将身一纵,离地有三四尺高,口内乱嚷乱叫。而王熙凤则“手持一把明晃晃钢刀砍进园来,见鸡杀鸡,见狗杀狗,见人就要杀人”。到后来,“他叔嫂二人愈发糊涂,不省人事,睡在床上,浑身火炭一般,口内无般不说。”家人甚至连“后世的衣履都治备下了”。直到癞僧、跛道来到,才将他们拯救。
巫术与封建礼法
巫术自古就有,其最初目的,一是行天人沟通,禳灾祈福;二是以占卜决定国家大事。其后,巫术逐渐蜕变成危害国家、坑蒙拐骗甚至危害他人的邪术。马道婆魇镇贾宝玉、王熙凤的行为,就是该巫术的具体操作方式。行巫者认为作用于一个与真实对象相似的假体,就可以对真实对象产生同样的影响。
实际上,包含魇魔法在内的巫文化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作为一种古老的审判方式,神判就来自于巫文化。从《说文解字》对“法”的古字“灋”的解释就可印证:“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即獬豸,代表神或者传达神意,是我国审判官的起源。汉代以来,负责审判的官员冠服上一直绣着獬豸形象。神判,作为习惯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初步形成的标志,是习惯法执行的重要手段,影响着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也是上古对疑难案件审判的重要方式。
同样,巫文化也影响了我国古代礼制的形成。古代礼制吸纳了远古的巫文化和氏族血缘的宗法观,在政治与宗教结合的封建社会,通过不断的“制礼作乐”,使原始的巫术活动趋于规范化、制度化,重大活动如祭祀、封禅等具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对皇帝的日常出行、官员的冠带、仪仗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加之婚礼、丧礼等,巫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了统治阶级借以维护其利益的必要手段。
法律的惩治
本次魇魔事件,包括后来第80回薛蟠之妻夏金桂通过魇魔法构陷香菱事件,都反映了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下大家庭中嫡子和庶子、妻与妾等矛盾冲突的尖锐激烈。
除了康熙“九子夺嫡”中魇魔事件外,历史上还有类似大案,如汉武帝时期的陈皇后巫蛊案、太子巫蛊案,隋文帝时期的“阴作偶人”案,唐高宗时期的王皇后魇镇案等,魇镇对统治阶级的危害极大,民众也十分厌恶这种邪术。基于此,法律对这种行为处罚极重。
商代不成文法上就有“巫风”的罪名,实施者要被处以墨刑。到了西周,则对这类人处以死刑。其后的历代成文法典中,都对巫术、邪教等专门规定了罪名,而且处刑一般较重。在汉、魏之前,以“执左道罪”处刑。隋唐以后,逐渐将巫术和邪教犯罪细化,发展出造畜蛊毒罪、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妖书妖言罪、伪造经文罪、师巫邪术罪等罪名,其中涉及魇魔法的罪名主要是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唐律疏议》还根据侵害对象、侵害结果、既遂、未遂不同,分四档量刑,严重者要被处斩。
《红楼梦》成书的清代,法律对此亦有严厉规定。《清律》“造畜蛊毒杀人”条规定:“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于家长者,各不减。”结合《清律》“谋杀人”条规定,实施魇魔法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则“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若致人死亡的,则“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监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对于使人痛苦而无杀人目的的,可以比照魇魔法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处罚减二等,但是子孙对父母等长辈实施魇镇、奴婢对家主实施魇镇等以下犯上的,则要问斩。同时,在物资匮乏的古代,财物比人命贵重。所以,法律规定“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不仅如此,《清律》还将魇镇列入“十恶”之“不道”犯罪之中,遇赦不宥。
对照《清律》上述规定,赵姨娘虽为妾,但实际地位更近似于婢,对贾宝玉、王熙凤施魇魔法属于以下犯上,并且从她与马道婆的谋划中可以看出,她的目的有二:一是致贾宝玉死,让亲生儿子贾环继承家业;二是防止王熙凤把荣国府“家私”都“搬送到娘家去”。这两个目的都会“因而得财”。而马道婆不仅是造意者,还是实施者,也会“因而得财”,故二人依《清律》当斩。至于若魇魔法成功的受益者贾环,书中未见其参与,也未暗示其知晓,故虽然他是最大的受益者,但其并非造意者,亦非加功者(帮助者),也未有实施行为,故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次魇魔事件虽未被发现。但小说情节,明有王法,幽有鬼神,在续书第112回中,赵姨娘因王熙凤魂魄告状,遭受了阎罗索命式的审判,从而“赍志而殁”。而马道婆在第81回因为另一起魇魔事件案发,“被锦衣府拿住送入刑部监,要问死罪”。
尽管法律处罚严厉,但由于统治者对除魇魔之外的旁门左道深信不疑,并且每遇国家大事,都要观天象、行占卜,因此,上行下效,导致人们对巫术有了确信,使其作为一种实践规则,充当了国家立法之外的“另类规范”,甚至将魇魔法作为私力救济的方式,实施复仇。
(转自《人民法院报》,略有删节。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