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7日
(2023)浙0282民初106号
上海途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影广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868号
张殿良、徐利华:本院受理原告周跃平诉被告张殿良、徐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980号
羊福兴:本院原告施彬彬与被告羊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98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036号
丁美兰、曹德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深富与被告丁美兰、曹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766号
湖北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绍兴润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叶松清、陈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建模木业徐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绍兴润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叶松清与第三人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湖北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松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建模木业徐州有限公司货款657604.5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57604.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松清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建模木业徐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639元,由被告湖北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松清、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3492元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4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1281元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052号
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被告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19号
左晗(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4****5131):本院受理原告徐庆与被告左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09号
岳德宝(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543X):本院受理林绍芬与岳德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679号
福建骏捷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31180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骏捷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157号
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鑫茂中底加工场与被告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蔡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158号
温州市逸度鞋业有限公司、胡殿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那吉逸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逸度鞋业有限公司、胡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9009号
段相平、刘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勤奋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35号
郑坤、陈久本:本院受理原告夏兵与被告郑坤、陈久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你们作为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52号
叶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合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150号
吴志清:本院受理原告乔艳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1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胡伟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4月3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10588号
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大乔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活动款人民币4483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2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范洁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4月6日14时00分在综合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365号
陈佳宇(住浙江省仙居县下各镇黄梁陈村街北28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010014610):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星与被告陈佳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佳宇支付原告陈子星货款5020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6元,由被告陈佳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393号
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韶岗与被告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3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公司股份认购合同,并返还出资股本金人民币300000元,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6%年化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约为1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215号
郑洪富:本院受理原告徐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洪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亮借款本金22839.81元及利息(以22839.8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徐亮负担50元(已预交),被告郑洪富负担3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洪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007号
程小庆:本院受理原告吴胜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0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依法判令被告程小庆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整,并支付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要求由被告程小庆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一切诉讼产生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 民初7289号
周国华: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赢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2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周国华支付租金15480元及违约金30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451号
季颉:本院受理原告高启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季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高启航购鞋款8500)。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321号
方梅利、胡小波、占俊辉、占俊侃:本院受理原告沈延元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方梅利、蔡永中、胡小波按未出资范围承担衢州浙丰冷冻家禽产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货款和利息损失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609215.08元;二、被告占俊辉、占俊侃及方梅利、蔡永中、胡小波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3086号
徐明雄:本院受理开化新茗家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279号
陈青方(3326231978****7130):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与陈青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青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保险代偿款1966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青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4破申2号
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的申请在2023年1月20日作出(2022)浙11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松阳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神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神农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4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陈君巧:联系电话:1338588490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神农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神农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